拓展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建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已經開始加大力度投入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中去;而現階段我國民營企業資金供給中的規模偏好已經形成,很難在現有的渠道內予以解除。因此,除了繼續推進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外,構建有效的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體系是同樣必要和緊迫的。

拓展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建議

  一、加快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市場

(一)政府應該擔負起風險投資市場的培育任務,積極引導風險投資市場的建立和完善

從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歷史來看,由於受原有的投資模式和國有企業運用模式的影響,一開始就很自然地選擇了以國有風險投資公司爲主導的風險投資模式。這種由政府直接擔當投資者的風險投資模式的弊端十分明顯,一方面投資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也會對民間投資主體的積極性產生負面影響。政府有限的財力不足以支持風險投資市場的發展,因此,政府有必要改變現有的風險投資模式,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到風險投資產業中來,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形成。

(二)政府應當致力於規範風險投資市場的發展

針對我國目前與風險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後的現狀,政府應當加快相應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律的建設和完善來約束和規範參與風險投資各方的行爲,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風險投資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監督,但是這種監管應當是釋讀的,不能將風險投資管死了。

(三)政府應當積極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

在風險投資市場成長和成熟的過程中,政府是重要的推動力量。爲了鼓勵和促進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政府可以做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通過法律的形式給予其一定的優惠政策;二是加快與風險投資產業發展相關的高素質人才的培養;三是積極推進主板市場以外較低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爲風險投資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繼續加大政策性資金的支持力度

(一)適度擴大基金的規模

雖然這類基金不同於風險投資和商業信貸,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業期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而是更注重基金本身的引導和示範作用,但是基金規模的擴大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其作用的發揮。科技創新對於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意義日益重要,可以預想的是隨着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不斷增長,對於創新基金的需求也會呈上升的趨勢。因此,適度擴大創新基金的規模是必要的。

(二)建立和完善基金運作模式

如何減少基金運作過程中的人爲因素的干擾直接關係到基金本身的運作效果。因而,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基金運作模式非常重要。理想的運作模式應該能夠阻止針對基金項目的尋租行爲,一方面儘可能減少各級政府官員對基金投放的干預,另一方面對參與基金運作的中介機構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以此來保證能夠按照其政策初衷正常運作。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一)建立以地方爲主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由於我國地域廣闊,而且中央政府財力有限,建立以地方爲主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更爲可行。各地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建立規模數量適當的擔保機構,直接參與到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中央政府原則上不涉及具體的企業擔保,對於一些經濟較爲落後的中西部地區在擔保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地方纔力不足的困難,可以通過中央財政撥款的形式給予一定的支持。中央政府應當致力於建立醞釀已久的國家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中心,並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省一級的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儘快形成多層次的再擔保體系。

(二)堅持不同類型的擔保機構共同發展,互爲補充

目前,擔保機構一般可以劃分爲政府擔保機構、商業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三種類型,三者的服務對象的選擇上有所區別,堅持三者的共同發展有助於形成多渠道互爲補充的信用擔保市場,從而能夠爲更多的創業期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建立有效的擔保資金補償渠道

政府擔保機構的盈利性遠不及商業擔保機構,也沒有互助擔保機構的成員保費收入。因此,應該建立一個以財政資金爲主要來源的、長期穩定的資金補償機制。

  四、發展主板市場以外的“二板市場”

“二板市場”的推出可以打通一部分成長期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同時也有利於爲處於成長期的民營企業製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相對與國有大企業和少數大型民營企業有着銀行信貸和主板市場的大力支持,成長期民營企業則面臨着發展資金的短缺,因此發展適合成長期民營企業需要的資本市場對於民營企業的成長意義重大。“二板市場”的.推出還可以爲風險投資創造一條理想的退出渠道,從而解決了我國風險投資發展過程中的一大現實問題。除此之外,通過發展“二板市場”不僅可以優化企業自身的融資結構,還可以緩解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壓力。“二板市場”分流一部分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無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金融體系的風險,這與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

儘管目前發展“二板市場”還存在着一定的潛在風險,但是這不應該成爲發展“二板市場”的長久障礙。我們主張通過路徑的選擇來規避發展“二板市場”過程中可能和潛在的風險,並通過發展過程中的不斷規範來化解這些風險,這種發展策略是合理可行的。

  五、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

(一)建立控制和分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制度措施

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嚴格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以便提高中小企業金融機構的自身素質和強化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二是儘快建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對所有吸收公衆存款的中小金融機構實行強制投保,以便保證在中小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困難或破產時能夠實施及時有效的投資救援或存款理賠,增強客戶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心,提高其社會形象和信譽。

(二)逐步解除地方政府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干預

在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機制的基礎上,應當徹底解除地方政府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干預。事實上,過去一段時間裏我國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信貸干預是造成其陷入發展困境的一個重要原因。解除地方政府的信貸干預有助於中小金融機構完善其內部治理結構和增強活力,並能爲民間資本的進入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進一步放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限制

民間資本有着進軍金融業的強烈願望,但其所有者對於政府主導的中小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存在不小的質疑,畢竟中小金融機構在現階段依然面臨着沉重的歷史包袱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預,這些都會對民間資本的進入構成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放開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管制,允許發展民營銀行。現階段,可以通過試點的形式在一些有條件的地區組建少量的民營銀行,即使是被證明由於目前不具備民營銀行的生存條件而失敗了,也不失爲一個有益的嘗試。如果取得了不錯的成績,應該會對當前的中小金融機構改革產生良好的推動作用。

(四)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進一步拓展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空間

針對目前中小金融機構存在的融資能力不足等一些實際困難,在政策上應該給予中小金融機構必要的支持,爲其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例如應該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金融機構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中央銀行可以以貼現的形式擴大對中小金融機構的再融資,必要時也可給予中小金融機構以再貸款支持;解除政府部門禁止下屬單位將資金存入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