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醫師考點: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這一概念的含義:第一,醫療機構是依法成立的.衛生機構。第二,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第三,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我國的醫療機構是由一系列開展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構成的。醫院、衛生院是我國醫療機構的主要形式,此外,還有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構成了我國的醫療機構。

公衛執業醫師考點: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 婦幼保健院;

(三)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 療養院;

(五)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 村衛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臨牀檢驗中心;

(十) 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 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範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