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助理醫師技能考試介紹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決公共衛生及其相關臨牀醫學問題的能力。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具體組織形式和內容分別以《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方案》和《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爲依據。實踐技能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助理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基本技能的考試。

公衛執業助理醫師技能考試介紹

考生持“醫師資格實踐技能准考證”應考,並根據准考證上所注攜帶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證、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和着裝要求(公共衛生類的考生請勿穿裙裝和高跟鞋參加考試)。考試基地設候考廳,考生在候考廳等待考試,等待考試過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考試基地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佈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

1.公共衛生類:

(1)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皮尺、棉籤、隔離衣;

(2)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3)多媒體計算機;

(4)公共衛生專用配備器材:

1)餘氯比色計;

2)微小氣候測定儀;

3)噪聲測定儀;

4)紫外線強度測定儀;

5)一氧化碳測定儀;

6)二氧化碳測定儀;

7)顯微鏡;

8)照度計;

9)噴霧消毒器;

10)X射線測定儀;

11)以上儀器使用時所需條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聲源、電源、接線板等;

12)消毒劑配製有關試劑和器材;

13)三角板、圓規、鉛筆、橡皮、半對數紙、座標紙、草稿紙。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覈;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爲100分,合格分數線爲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爲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綜合筆試

公衛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基礎綜合、臨牀綜合和專業綜合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佈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爲依據。醫學綜合筆試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科目如下。

基礎綜合:生物化學、生理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臨牀綜合:疾病

專業綜合:流行病學、衛生統計學、環境衛生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營養與食品衛生學、婦女保健學、兒童保健學、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社會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