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根據納税人的`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納税資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報等各種情況,税務機關可以對納税人採用查帳徵收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0]38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表》,2份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辦理時限為當年3月底前。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税務登記證後3個月內鑑定完畢。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税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通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後將《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表》信息錄入系統,製作《税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
2、轉下一環節
將納税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或實地調查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閲以下資料:
(1)企業上年徵收方式信息(新辦企業無此信息)
(2)企業所得税上年度申報表(新辦企業無此信息)
(3)納税人查補信息(新辦企業無此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5)工商營業執照信息
(6)税務登記信息
2.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納税人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生產經營等情況。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鑑定結果,簽署徵收方式鑑定意見後將《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表》送達納税人一份,將其他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