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繼承糾紛解決方法

房產繼承糾紛現在已經很常見了,然而很多的人都不知道房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房產繼承糾紛解決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房產繼承糾紛解決方法

  房產繼承糾紛解決方法

房產繼承糾紛上升到法院程式的時候,法院一般都會讓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過程中雙方都要保持冷靜的情緒,一點點協商問題處理的辦法,必要的時候雙方可以各自退讓一步,經過律師的見證,就協商的結果簽訂相關的協議之後,就可以完美的解決這樣的糾紛了。

在調解不果的時候,雙方就要到法庭上解決問題了,在法庭上解決問題,舉證是比較重要的,雖然有律師的金嘴銀牙,但是沒有切實的證據官司還是沒有必勝的把握的,關於如何舉證、舉證什麼比較有力,這就要看所請律師的高見了。

執行的時候,法院會給予有一定幫助作用的輔助檔案,另一方有所為難的時候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解決。

  房產繼承糾紛處理方法

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係。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1994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避免房產繼承糾紛的方法

(一)贍養老人可以多分遺產

法律也講“人情”。

贍養老人是一種美德,所以《繼承法》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也是有些傾斜的。由於焦大娘未留有遺囑,應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儘管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該法同時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二)寄養的孩子也有繼承權

收養和寄養不一樣,親生兒子有繼承權。

《繼承法》規定:自然人可以基於以下三種原因而取得繼承權:因婚姻關係而取得;因血緣關係而取得;因扶養關係而取得。

  房產買賣糾紛預防方法

1、看房的時候,一般二手房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的,也就是相關的費用結算問題算是麻煩的。但是一手房看房的時候,需要對房屋的質量以及面積都要仔細檢查,有問題現場發現現場解決是比較明智的,一旦拖延下去,日後有糾紛的時候就難以解決清楚了。

2、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相關的條款要明細到具體的一磚一瓦上,文字裡面存在的漏洞要審查好,以後糾紛難以解決的時候,律師一般都會在合同內的文字使用上做文章。

3、交房日期在合同內都是有時間底線的,超出時間之後,不要聽信開發商或是出售房屋的一方的單方面原因解釋,要了解好房屋沒有按時交房的具體原因,有的房屋延遲交房,可能是建設房屋的資金鍊有問題或是不符合標準,多少都存在一定不合格的問題,根據問題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退房。

4、辦理房產證的時候,相關的費用一般都是有繳納的明細表的,政府部分也是可以查詢到的,代辦房產證或是自己辦房產證的時候,避免費用多交或是重複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