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合同糾紛解決方法

隨著各地房地產的交易在不斷的增加,隨著也產生了較多的房地產合同糾紛。所以我們要知道房產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解決。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房產合同糾紛解決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房產合同糾紛解決方法

  房產合同糾紛解決方法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房產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房產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房產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房產合同糾紛解決程式

1、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概念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預售許可證及向法院起訴時段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房地產律師北京哪些比較好

3、那種情形出賣人的售樓廣告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借名買房怎麼過戶

一、未按時支付房款:買家逾期未支付房款時,賣家可以要求買家繼續支付或者要就買家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或利息,此外,賣家還能要求與買家解除合同,不再將房子出售給買家。但是有一點需要買家注意,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買家用銀行貸款支付房款,而銀行貸款由於政策的調整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或足額房貸時,買家仍然要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這一點是很多購房者不清楚的,也因此而發生了很多糾紛事件。對此,買家一定要了解清楚。北京二手房律師哪些比較專業

二、逾期交房;如果賣家未按照合同中規定的交房時間來交房的話,除非是因為買家未按時付款造成的原因以外,賣家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家在此時也可要求賣家趕緊交房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三、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主要會發生在買家身上,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買家一定要儘快起訴,防止買家將房子賣給其他人,後讓看好的房子落空。

四、定金糾紛:定金可以分為立約定金,違約定金等等,約定哪種定金,關鍵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麼約定。買家支付定金,一定要簽訂定金合同,否則無法保證自己的定金是否有法律依據,以免買家不想買房時,定金卻不給退還。此外,“定金”和“訂金”一定要區分開,定金是可以退的,而訂金卻不可以。

五、黑白合同:“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送至房產交易登記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

  如何選擇房產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關於效率

當事人發生糾紛一般都希望儘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時間成本。在這點上,仲裁比較佔優勢。

首先,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複雜;

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上訴,並且提起上訴程式仍需時間:

再次,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加之案件的複雜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等因素,一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2、關於靈活性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時間和地點,選擇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據仲裁員的經驗、閱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來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

而訴訟則基本確定了受理的法院、審判員、審判的程式、時間及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

3、關於專業性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強於法律判斷,而這些事實判別又需要相當豐富的專業方面的知識,這正是仲裁機構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備權威的相關專業知識,且熟悉法律規範的專家仲裁人員的優勢,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

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專業知識,對糾紛所涉的專業知識不一定了解,在事實認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關於國際性

仲裁較之於訴訟,相對而言更具有國際性,它可以更多地參照國際間的有關公約、條約、議定書,乃至國際慣例,相容性較大,適合於不同制度、不同國家與民族,不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傳統背景下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