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師指標解釋:綜合

  可比價格

統計師指標解釋:綜合

指計算各種總量指標所採用的扣除了價格變動因素的價格,可進行不同時期總量指標的對比。按可比價格計算總量指標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用產品產量乘某一年的不變價格計算;另一種是用價格指數進行縮減。

  不變價格

指以同類產品某年的平均價格作爲固定價格,用於計算各年的產品價值。按不變價格計算的產品價值消除了價格變動因素,不同時期對比可以反映生產的發展速度。新中國成立後,隨着工農業產品價格水平的變化,國家統計局先後五次制定了全國統一的工業產品不變價格和農業產品不變價格。從1952年到1957年使用1952年工(農)業產品不變價格,從1957年到1970年使用1957年不變價格,從1971年到1980年使用1970年不變價格,從1981年到1990年使用1980年不變價格,從1991年開始使用1990年不變價格。

  平均增長速度

我國計算平均增長速度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習慣上經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稱幾何平均法,是以間隔期最後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對比來計算平均每年增長(或下降)速度;另一種是“累計法”,又稱代數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間隔期內各年水平的總和同基期水平對比來計算平均每年增長(或下降)速度。在一般正常情況下,兩種方法計算的平均每年增長速度比較接近;但在經濟發展不平衡、出現大起大落時,兩種方法計算的結果差別較大。

除固定資產投資用“累計法”計算外,其餘均用“水平法”計算。從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長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內。如建國四十三年的平均增長速度是以1949年爲基期計算的,則寫爲1950-1992年平均增長速度,其餘類推。

  企業(單位)登記註冊類型

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爲劃分對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註冊的類型爲依據,將企業登記註冊類型分爲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三大類。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公司和其他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分別包括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對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要按其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進行劃分。

 國有企業 

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集體企業

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企業 指以合作製爲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聯營企業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

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爲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其他內資企業

指上述企業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與港澳臺商合資經營企業

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與港澳臺商合作經營企業

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