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票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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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爲不成立而爲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民事行爲能力、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爲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因失效而爲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爲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僞造、變造情形而爲的抗辯。

【解釋】在出票時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可以進行抗辯;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不能進行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解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基礎關係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爲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係)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由於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於其前手,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基於票據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該類事由有(  )。

A.票據債務人爲無行爲能力人

B.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他人假冒

C.票據背書不連續

D.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選項D:相對應記載事項(出票地)未記載的,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不能進行抗辯。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係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想了解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答案】C

【解析】(1)選項AD: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2)選項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係);(3)選項C:屬於“對物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