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抗辯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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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抗辯權的行使

【考點】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後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適用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②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