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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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程序

  【考點】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迴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5.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