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強化考點: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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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強化考點: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內容導航】:

(一)收入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四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知識點】:准予扣除項目

第四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收入

1.免稅收入(見前文所述)

2.減計收入

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爲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

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1.農、林、牧、漁業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採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三免三減半政策

(1)企業從事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解釋】該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

【例題·判斷題】企業承包建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可以自該承包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答案】×

【解析】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技術轉讓所得

(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