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實務考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中級會計職稱是會計職稱的一種,會計職稱分爲會計初級職稱、會計中級職稱、會計高級職稱。下面小編整理了中級會計實務考點,供大家參閱。

中級會計實務考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考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故意申報虛假年齡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相關鏈接】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例題1·單選題】2014年4月,50歲的徐某在爲自己投保人身保險時,申報的年齡爲40歲,而該類保險對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在45歲以下。2015年4月,保險公司發現了該情形。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保險合同無效

B.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無需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C.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

【答案】C

2.誤告年齡

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爲此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解釋】(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按照真實年齡無法承保),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按照真實年齡可以承保),保險費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3.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相關鏈接】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並不能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例題1·單選題】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甲爲被保險人。某日,甲因搶劫抗拒逮捕,被公安幹警擊斃。此時,甲已繳足18個月保險費。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B.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C.保險公司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保險公司應當全額退還保險費

【答案】B

5.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除外。

【解釋】如果保險合同屆滿2年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相關鏈接1】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