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財務管理預習知識點: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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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財務管理預習知識點:銀行借款

銀行借款

銀行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需要還本付息的款項,包括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長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於企業購建固定資產和滿足流動資金週轉的需要。

(一)銀行借款的種類

1.按提供貸款的機構,分爲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政策性銀行貸款是指執行國家政策性貸款業務的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通常爲長期貸款。如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主要滿足企業承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貸款,主要爲大型設備的進出口提供的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主要用於確保國家對糧、棉、油等政策性收購資金的供應。

商業性銀行貸款是指由各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向工商企業提供的貸款,用以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包括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如從信託投資公司取得實物或貨幣形式的信託投資貸款,從財務公司取得的各種中長期貸款,從保險公司取得的貸款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一般較商業銀行貸款的期限要長,要求的利率較高,對借款企業的信用要求和擔保的選擇比較嚴格。

2.按機構對貸款有無擔保要求,分爲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或保證人的信用爲依據而獲得的貸款。企業取得這種貸款,無需以財產作抵押。對於這種貸款,由於風險較高,銀行通常要收取較高的利息,往往還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獲得的貸款。擔保包括保證責任、財務抵押、財產質押,由此,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性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作爲保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按約定承擔一定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取得的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爲抵押物而取得的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作爲貸款擔保的抵押品,可以是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實物資產,可以是依法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是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它們必須是能夠變現的資產。如果貸款到期借款企業不能活不願償還貸款,銀行可取消企業對抵押品的贖回權。抵押貸款有利於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貸款的安全性。

質押性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爲質押物而取得的貸款。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財務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作爲貸款擔保的質押品,可以是匯票、支票、債券、存款單、提單等信用憑證,可以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有價證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

3.按企業取得貸款的用途,分爲基本建設貸款、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基本建設貸款是指企業因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需要資金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

專項貸款是指企業因爲專門用途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貸款、大修理貸款、研發和新產品研製貸款、小型技術措施貸款、出口專項貸款、引進技術轉讓費週轉金貸款、進口設備外匯貸款、進口設備人民幣貸款及國內配套設備貸款等。

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企業爲滿足流動資金的需求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流動基金借款、生產週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和賣方信貸。

(二)銀行借款的程序

1.提出申請,銀行審批

企業根據籌資需求向銀行書面申請,按銀行要求的條件和內容填報借款申請書。銀行按照有關政策和貸款條件,對借款企業進行信用審查,依據審批權限,覈准公司申請的借款金額和用款計劃。銀行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情況;盈利的穩定性;發展前景;借款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抵押品和擔保情況。

2.簽訂合同,取得借款

借款申請獲批准後,銀行與企業進一步協商貸款的具體條件,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規定貸款的數額、利率、期限和一些約束性條款。借款合同簽訂後,企業在覈定的貸款指標範圍內,根據用款計劃和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將貸款轉入公司的存款結算戶,以便使用。

(三)長期借款的保護性條款

長期貸款金額高、期限長、風險大,除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外,債權人通常還在借款合同中附加各種保護性條款,以確保企業按要求使用借款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保護性條款一般有以下三類:

1.例行性保護條款。這類條款作爲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主要包括:(1)定期向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交財務報表,以使債權人隨時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2)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的非產成品存貨,以保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能力。(3)如期清償應繳納稅金和其他到期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現金流失。(4)不準以資產作其他承諾的擔保或抵押。(5)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賬款,以避免或有負債等。

2.一般性保護條款。一般性保護條款是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及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條款,這類條款應用於大多數借款合同,主要包括:(1)保持企業的資產流動性。要求企業需持有一定最低限度的貨幣資金及其他流動資產,以保持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一般規定了企業必須保持的最低營運資金數額和最低流動比率數值。(2)限制企業非經營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現金股利、購入股票和職工加薪的數額規模,以減少企業資金的過度外流。(3)限制企業資本支出的規模。控制企業資產結構中的長期性資產的.比例,以減少公司日後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4)限制公司再舉債規模。目的是以防止其他債權人取得對公司資產的優先索償權。(5)限制公司的長期投資。如規定公司不準投資於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不能未經銀行等債權人同意而與其他公司合併等。

3.特殊性保護條款。這類條款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條款,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借款的用途不得改變;違約懲罰條款等等。

上述各項條款結合使用,將有利於全面保護銀行等債權人的權益。但借款合同是經雙方充分協商後決定的,其最終結果取決於雙方談判能力的大小,而不是完全取決於銀行等債權人的主觀願望。

(四)銀行借款的籌資特點

1.籌資速度快。與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債權籌資方式相比,銀行借款的程序相對簡單,所花時間較短,公司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金。

2.資本成本較低。利用銀行借款籌資,比發行債券和融資租賃的利息負擔要低。而且,無須支付證券發行費用、租賃手續費用等籌資費用。

3.籌資彈性較大。在借款之前,公司根據當時的資本需求與銀行等貸款機構直接商定貸款的時間、數量和條件。在借款期間,若公司的財務狀況發生某些變化,也可與債權人再協商,變更借款數量、時間和條件,或提前償還本息。因此,借款籌資對公司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特別是短期借款更是如此。

4.限制條款多。與債券籌資相比較,銀行借款合同對借款用途有明確規定,通過借款的保護性條款,對公司資本支出額度、再籌資、股利支付等行爲有嚴格的約束,以後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政策必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5.籌資數額有限。銀行借款的數額往往受到貸款機構資本實力的制約,不可能像發行債券、股票那樣一次籌集到大筆資金,無法滿足公司大規模籌資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