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

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實質要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行爲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爲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考點複習】無效民事行爲

1.無效民事行爲的特徵有:

(1)自始無效。

(2)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

2.無效民事行爲有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區別。

  【考點複習】無效民事行爲的種類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

無民事行爲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爲,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爲。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爲有效。

3.受欺詐而爲的民事行爲

(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

(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爲,屬於無效民事行爲。

4.受脅迫而爲的民事行爲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爲,屬於無效民事行爲。

5.乘人之危所爲的單方民事行爲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爲,屬於無效民事行爲。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爲

當事人之間故意合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爲。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爲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爲

  【考點複習】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

1.與無效民事行爲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體現出以下特點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在撤銷前已經生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爲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撤銷,由撤銷權人撤銷,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行爲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爲的開始。而無效民事行爲的後果則爲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撤銷合同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而在無效民事行爲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爲的民事行爲;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