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歡迎閱讀。

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關係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1)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爲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3)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在上述第(1)項所列事項中,除第(2)項所列事項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解釋】注意區分國有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公司的不同決定主體。

(4)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上述第(1)項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5)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批准。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6)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企業改制

1. 企業改制的含義

企業改制是指:

①國有獨資企業改爲國有獨資公司;

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爲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③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爲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解釋】目前經濟市場中,“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所以“企業改制”,一般是將“非公司的企業”改爲“公司”,而不能說將“公司”改製爲“企業”。另外也更多的側重於非國有資本的發展,所以是將“國有的”改爲“非國有的”。

2. 企業改制的`程序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政府批准。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1.企業審議

(1)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2)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3)職工安置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清產覈資

3.確定受讓方

(1)產權轉讓公告期爲20個工作日,自報刊發佈信息之日起計算。

(2)在對意向受讓方的登記過程中,產權交易機構不得預設受讓方登記數量或者以任何藉口拒絕、排斥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

4.確定轉讓價格

(1)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覈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如無意向受讓方的,可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書面同意。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費用,不得在評估作價之前從擬轉讓的國有淨資產中先行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抵扣。

【解釋】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形成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爲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5.轉讓成交

(1)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協議轉讓。

(2)兩個以上受讓方:拍賣或者招標方式。

6.支付轉讓價款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 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採用事後報備和事先報批兩種情況處理。即:

“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股份轉讓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1)總股本不超過l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淨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l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淨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淨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批准後實施。

【解釋】“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淨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批准後實施。

2. 協議轉讓

(1)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准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爲準)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爲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於該算術平均值的90%。

(2)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後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爲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 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1.一般性規定

(1)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

(2)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覈准。

(3)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爲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4)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爲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爲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國資委審覈同意。

2.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1、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2、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3、重大資產損失;

4、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羣體性的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5、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6、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