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的僞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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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的僞造

 【高頻考點】票據的僞造

 1.票據僞造的構成要件

(1)僞造者的行爲符合票據行爲的形式要件。

【提示】

適用“票據的僞造”相關規定解決案例時,前提是票據除了簽章的`真實性有問題外,不存在其他影響票據有效性或者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

(2)僞造者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

①虛構他人之名義,主要指虛構一個不存在的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情形,不論主觀目的如何,該票據行爲應視爲有使其法律效果歸屬於自己的意思,應由其(行爲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構成(狹義的)票據僞造。

②假冒他人名義,在形式上體現爲票據行爲的代行,如果行爲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或者出現可以類推表見代理的情形(或稱表見代行),則代行的票據行爲有效,本人應承擔票據責任;否則即構成(狹義)票據的僞造。

  2.狹義的票據僞造

(1)對被僞造人

在假冒他人名義且屬於票據行爲無效的情形下,被僞造人不承擔因爲該票據行爲所產生的票據責任。

(2)對僞造人

僞造人並未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籤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3)如果僞造的票據行爲無效,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不受影響。

②假冒他人名義,在形式上體現爲票據行爲的代行,如果行爲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或者出現可以類推表見代理的情形(或稱表見代行),則代行的票據行爲有效,本人應承擔票據責任;否則即構成(狹義)票據的僞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