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註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廣東省注協關於我省註冊會計師註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註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粵注協〔2015〕205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

因應政府職能轉變、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工作,我省註冊會計師註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納入廣東省政府辦事大廳。

爲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審批時間,在嚴格遵守《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的前提下,現將受理註冊的公示時間從10天調整爲5天。

特此通知。

 【拓展相關資料閱讀】:

  註冊制度

  註冊資格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不予註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

  註冊後管理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准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證書管理

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