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垃圾貿易與法律

  子垃圾貿易的演變

電子垃圾貿易與法律

上世紀九十年代,歐盟各成員國政府、日本與美國一些州政府成立了電子垃圾回收系統。但大部份國家還沒有能力處理大量的電子垃圾及其產生的禍害。故此,這些國家開始將所有電子垃圾問題一一轉口至工人保障與環保法律俱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身上。而且,在發展中國家中回收電子垃圾比較便宜。比如說,在美國回收再造一個電腦屏幕的 成本是中國的10倍。

在回收的過程中,電子垃圾回收者知道他們抽提取出來的銅、鐵、硅、鎳、金等是有價值的東西時,亞洲各國對電子垃圾的需求就更因而增加了。如在一部手提電話中,就有19%物料是銅,8%是鐵。

  電子垃圾相關法律條文:

  巴塞爾公約

根據1992年實施的"巴塞爾公約──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移動及規範本國內處理原則"與1995年的修正案,若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方都是締約國,則一切有毒廢料貿易都應該受到明文禁止。巴塞爾公約訂明電子垃圾是有毒物質,相關貿易必須受到監管。

中國是巴塞爾公約的締約國,嚴格禁止電子垃圾的進口。

歐洲和日本的新法例訂明,處理電子垃圾的責任,已由納稅人與當地政府轉移至生產商身上。而新法例也禁止使用部份有毒物質。一些與歐洲和日本進行貿易的.企業也因應新法例而不再使用受禁制的原料,並更改產品設計,使產品在棄置和回收的工序時,工人可更容易及更安全地拆解回收。

綠色和平對此表示歡迎,但估計歐洲和日本仍會增加出口電子垃圾量,直至有關政策能積極鼓勵企業回收,循環再用和安全分解處理電子產品。

  用行動向公衆宣傳電子垃圾的危害

  歐洲的法律

歐盟也承認,對電子垃圾,不論是焚化,棄置於堆填區或回收,電子垃圾都會產生很多問題。2002年,歐盟採納兩項指引去對付電子垃圾問題,那就是RoHS指令及WEEE指令。

1. RoHS即限制使用有害物質指令。RoHS指令要求生產商停止在產品中使用有毒化學物質和重金屬,並規定除了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於2006年7月1日後禁止在產品中使用鎘、汞、鉛、六價銘和兩種溴化阻燃劑。這包括所有歐洲市場上的電子產品,不論是由歐洲製造或被進口至歐洲。

綠色和平歡迎RoHS指令,但也希望指引可伸延至所有有害物質。綠色和平認爲,指引至少需包括限制使用所有溴化阻燃劑及其他鹵素類物質,包括PVC。

2. WEEE指令,即電氣電子設備廢物指令,於2002年11月通過,要求生產商於2005年8月之後開始承擔回收其品牌的電子垃圾的責任,尤其是經濟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