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知識點:施工管理

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很快就要開始了,同學們一定要做好複習工作。下面yjbys小編爲大家準備了,歡迎閱讀。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知識點:施工管理

  一)施工進度管理

1.施工計劃

(1)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

(2)進度計劃的內容。

1)實施工程的進度計劃。

2)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

3)合同中規定的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

4)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

(3)進度計劃的確認。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計劃的審查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計劃實施工程的總工期和重要階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

2)承包商各階段準備投人的機械和人力資源計劃能否保證計劃的實現;

3)承包商擬採用的施工方案與同時實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衝突或干擾等。

2.工程師對施工進度的監督

(1)月進度報告。

(2)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當工程師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嚴重偏離時,有權指示承包人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並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後執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 兩點:一是,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都無權對 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二是,工程師對修改後進度計劃的批准,並不意味承包 人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3.順延合同工期

通用條件的條款中規定可以給承包商合理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幾種 情況:

(1)延誤發放圖紙;

(2)延誤移交施工現場;

(3)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5)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蹟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7)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8) 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9) 由於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爲導致工期的延誤;

(10)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2)業主提前佔用工程導致對後續施工的延誤;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4)後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

(15)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二)施工質量管理

1.承包商的質量體系

2.現場資料

承包商的投標書被認爲他在投標階段對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圖紙、資料和數據進行過認真 審查和核對,並通過現場考察和質疑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的有關風險、意外事故及 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業主同樣有義務向承包商提供基準日後得到的所有相關資料和數據。

不論是招標階段提供的資料還是後續提供的資料,業主應對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正 確性負責,但對承包商依據資料的理解、解釋或推論導致的錯誤不承擔責任。

3.質量的檢查和檢驗

爲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工程師除了按合同規定進行正常的檢驗外,還可以在認爲必要 時依據變更程序指示承包商變更規定檢驗的位置或細節、進行附加檢驗或試驗等。由於額外 檢查和試驗是基準日前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的情況,則影響到的費用和工期,視檢驗結果是 否合格劃分責任歸屬。

4.對承包商設備的控制

(1)承包人自有的施工設備。承包人自有的施工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運 抵施工現場後就被視爲專門爲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運送承包商人員和物資的運輸車輛 以外,其他施工機具和設備雖然承包商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未經過工程師的批准,不能 將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2)承包人租賃的施工設備。承包人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應在租賃協議中規定 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時,設備所有人應以相同的條件將該施工設備轉租 給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

(3)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三)工程變更管理

1.工程變更的範圍

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爲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面發佈變更指令:

(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省略的工作應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許用變更指 令的方式將承包範圍內的工作變更給其他承包商實施。

(5)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設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包括任何 聯合竣工檢驗、鑽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

(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2.變更程序

(1)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 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

(2)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後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爲:

1)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並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

2)承包商應儘快予以答覆。

3)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儘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准與否或提出意見。

4)承包商在等待答覆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5)工程師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

6)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爲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除了工程師作 出指示或批准以總價方式支付的情況外,每一項變更應依據計量工程量進行估價和支付。

3.變更估價

(1)變更估價的原則。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 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3)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 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費率或價格。

(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定的費率或 價格加以調整:

1)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於 10%;

2)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 0.01%;

3)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 1%。

4.承包商申請的變更

(1)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

(2)承包商應自費編制此類建議書。

(3)如果由工程師批准的承包商建議包括一項對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的改變,通用條件 99的條款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

(4)接受變更建議的估價。

1)如果此改變造成該部分工程的合同的價值減少,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商定或決定一筆費 用,並將之加人合同價格。這筆費用應是以下金額差額的一半(50%) ;

a.合同價的減少—由此改變造成的合同價值的減少,不包括依據後續法規變化作出的調 整和因物價浮動調價所作的調整;以及

b.變更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考慮到質量、預期壽命或運行效率的降低,對業主而言已 變更工作價值上的減少(如有時)。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價值 b)大於減少合同價格 a)對業主的好處,則沒有該筆獎勵費 用。

  四)竣工結算

1.承包商報送竣工報表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的 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

2.竣工結算與支付

工程師接到竣工報表後,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工程量詳細覈算,對其他支付要求進行審查,

然後再依據檢查結果簽署竣工結算的支付證書。此項簽證工作,工程師也應在收到竣工報表 後 28天內完成。業主依據工程師的簽證予以支付。

  五)最終結算

最終結算是指頒發履約證書後,對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價值的詳細結算,以及根據合同條件對應付給承包商的其他費用進行覈實,確定合同的最終價格。

頒發履約證書後的 56 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

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後的 28 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證書後 的在 56 天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並退還履約保函後,結清 100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