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汽車保險合同知識解析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汽車保險合同知識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汽車保險合同知識解析

  一、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行爲。??

保險合同按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可將其分爲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在於各自的保險標的不同。?

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是指以汽車及其有關利益作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由於汽車保險業務在財產保險公司的所有業務中佔據絕對地位,因而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車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

  1. 汽車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法律行爲?

汽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並雙方意見一致才告成立。汽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社會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項經濟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平等、等價的一項民事法律行爲。?

  2. 汽車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汽車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爲條件,換句話說是以交付保險費爲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的代價。?

  3. 汽車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對於“等價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講,射幸合同是一種不等價合同,也就是說,由於汽車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及損失發生率的不確定性,倘若發生了汽車保險事故,對單個的被保險人而言,他獲得的汽車保險賠款,遠遠大於他所繳納的保險費;倘若沒有發生汽車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雖然付出了保險費,仍然不能得到保險賠款。但是從全體被保險人的整體來觀察,保險費的總和總是與汽車保險賠款支出趨於一致,所以從汽車保險關係的整體上看,這種合同內容的有償交換卻是等價的。汽車保險合同的這種在特定條件下的等價與不等價特徵,我們將之稱爲汽車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汽車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簽訂合同的要約後,就必須將汽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要素如實告知保險人,這一點是所有投保汽車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明白的規則。因爲作爲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如果發現投保人對汽車本身的主要危險情況沒有告知、隱瞞或者做錯誤告知,即便汽車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保險人也有權不負賠償責任。汽車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不僅是針對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針對保險人而言的。也就是說,汽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共同遵守誠信原則。作爲投保人,應當將汽車本身的情況,如是否是營運車、是否重複保險等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或者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不得隱瞞;而保險人也應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及特別約定事項、免賠責任如實  向投保人進行解釋,不得誤導或引誘投保人蔘加汽車保險。因此,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同樣適用的。?

  5. 汽車保險合同是對人的合同?

在汽車保險中,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必須事先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保證憑證批改後方可有效,否則從保險車輛過戶、轉讓、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出售行爲是其所有權的轉移,必然帶來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汽車的原被保險人在其投保前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承擔了支付保險費等義務,保險人對其資信情況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險人的汽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勢必導致保險人對新的車輛所有者的資信情況一無所知。衆所周知,在汽車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除了客觀自然因素外,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心及道德品質有關,倘若汽車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險圖取索賠,那麼汽車保險事故就成爲一種必然危險。因此保險車輛的所有權轉移行爲必須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據此解除保險合同關係的權利。?

  6. 汽車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義務、互相享有權利。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保險人承擔約定事故出現後的賠款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約定事故發生後有權向保險人索賠,而保險人也有權要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三、汽車保險合同的主體?

所謂汽車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保險關係雙方,包括當事人、關係人和社會中介組織3方面內容。與汽車保險合同訂立直接發生關係的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與汽車保險合同間接發生關係是合同的關係人,它僅指被保險人。由於在保險業務中涉及的面較廣,通常存在社會中介組織,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等。?

  (一)汽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汽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所謂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汽車保險合同,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造成汽車本身損失及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作爲汽車保險合同當事人之一的保險人有權決定是否承保,有權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有權代位追償、處理賠償後損餘物資。同時也有按規定及時賠償的義務。?

投保人必須對汽車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說,汽車的損毀或失竊,都將影響投保人的利益。

換句話講,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同時,投保人要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投保汽車保險應具備下列3個條件:?

(1)投保人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爲投保人。?

(2)投保人對汽車具有利害關係,存在可保利益。?

(3)投保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二)汽車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合同的關係人僅僅指被保險人,而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關係人除了被保險人外,還有受益人。通常被保險人是一個,而受益人可以爲多個。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應當具有財產保險合同的一般特徵,因而,汽車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是被保險人。所謂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 被保險人的特徵?

(1)被保險人是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的人。在汽車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即保險車輛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

(2)被保險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因爲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的人,所以享有賠償請求的權利,投保人不享有賠償請求的權利。?

2.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關係?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相等關係。在汽車保險中,投保人以自己的汽車投保,投保人同時也就是被保險人。?

(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不相等關係。投保人以他人的汽車投保,保險合同一經成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者。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具有直接的或間接的利益關係。 ?

(三)中介組織?

由於汽車保險在承保與理賠中涉及的面廣,中間環節較多,因而在汽車保險合同成立及其理賠過程中存在衆多的社會中介組織,如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行等。?

  四、汽車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標的是指作爲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它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指財產本身或與財產相關的利益與責任;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體。汽車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指汽車及其相關利益。?

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汽車保險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險標的不發生損失,而是保障汽車發生損失後的補償。因此保險人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汽車保險合同的客體。?

汽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汽車所產生的實際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這種利益喪失將使之蒙受經濟損失。?

  (一)汽車保險利益的特點?

(1)這種利益是投保人對汽車具有經濟上的價值;?

(2)這種利益得到法律上所允許或承認;?

(3)這種利益是能夠用貨幣進行估價或約定。?

  (二)汽車保險利益的表現形式?

汽車保險利益具體表現在財產利益、收益利益、責任利益與費用利益4個方面。

(1)財產利益包括汽車的所有利益、佔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擔保利益及債權利益;?

(2)收益利益包括對汽車的期待利益、營運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

(3)責任利益包括汽車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利益;?

(4)費用利益是指施救費用利益及救助費用利益等內容。?

  五、汽車保險合同的內容?

汽車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用來規定保險關係雙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通過保險條款使這種權利義務具體化,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基本條款是汽車保險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條款,沒有基本條款也就沒有汽車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中包括以下內容: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賠償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內容。上述內容便構成了汽車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附加條款是應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險的.條款。相當於擴大了承保範圍,滿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

  六、汽車保險合同的形式?

在汽車保險的具體實務工作中,汽車保險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投保單?

汽車保險投保單又稱爲“要保單”或者稱爲“投保申請書”,是投保人申請保險的一種書面形式。通常,投保單由保險人事先設計並印就,上面列明瞭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單上按列明的項目逐項填寫即可。投保人填寫好投保單後,保險人審覈同意簽章承保,這意味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的書面要約,說明汽車保險合同已告成立。?

汽車投保單的主要內容包括:①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名稱;②保險車輛的名稱;③投保的險別;④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等內容。上述投保單的內容經保險人簽章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後,保險人仍未簽發保險單,投保單仍具法律效力。?

  (二)暫保單?

暫保單是保險人出立正式保單以前簽發的臨時保險合同,用以證明保險人同意承保。暫保單的內容較爲簡單,僅包括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以及保險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單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單相比,暫保單的內容相對簡單、保險期限短,可由保險人或兼業保險代理機構簽發;而正式保單儘管法律效力與暫保單相同,但其內容較爲複雜,保險期限通常爲一年,保險單隻能由保險人簽發。?

  (三)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根據汽車投保人申請,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上列明瞭保險合同的所有內容,它是保險雙方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和在發生保險事故遭受經濟損失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重要依據。?

  (四)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被保險人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一種憑證,它也是保險合同的一種存在形式。凡憑證沒有記載的內容,均以同類險種的保險單爲準,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

在汽車保險業務中,保險人除簽發保險單外,還需出立保險憑證,用以證明被保險人已經投保汽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便於交通事故的處理。?

  (五)批單?

批單是更改保險合同某些內容的更改說明書。在汽車保險業務的過程中,往往涉及到車輛過戶、轉讓、出售等變更車輛所有權的行爲,因而也帶來汽車保險單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險人發生變更;或者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等內容變更,這些變更內容需要用某種形式將其記載下來,或者重新出具保險單。但是在實際業務中,這樣的變更行爲是非常頻繁的,因而重新出具保險單往往成了一種繁瑣的工作,批單的出現及廣泛使用便成爲順理成章的事情。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如果需要對保單內容作部分更改,需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如同意更改則批改的內容在保單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便條。凡經批改過的內容均以批單爲準,批單是保險單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六)書面協議?

保險人經與投保人協商同意,可將雙方約定的承保內容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以書面協議形式明確下來。這種書面協議也是保險合同的一種形式。同正式保單相比,書面協議的內容不事先擬就,而是根據保險關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來簽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是一種不固定格式的保險單,因而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保險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在保險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某些特定情況,保險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關係。這些特定情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僅不承擔保險合同解除之前的保險事故賠償與給付責任,而且也不退還所交保險費。因過失造成未向保險人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同樣不承擔在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賠償與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所交保險費。因爲故意隱瞞與過失行爲對投保人而言,其主觀意願有顯著區別。?

(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3)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4)保險責任開始前,也就是說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也可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投保人應當支付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保險人退還投保人剩餘保險費。除了上述幾種情形外,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不能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在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被保險人均不能解除保險合同。?

  八、《保險法》對汽車保險合同與保險業務的規定?

汽車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法》關於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包括合同訂立、變更、解除以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基本內容對汽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等行爲同樣是適用的,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不過,汽車保險業務活動畢竟與其他的具體險種合同行爲存在差別,知道並掌握這些差別,對於正確投保汽車保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汽車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汽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汽車保險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汽車保險金額定得太高,超出了保險價值,多投保的那一部分,投保人也不能多得;如果保險金額定得太低,投保人的損失將得不到足額補償。  ?

(2)如果汽車的損毀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事故引起,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賠款之日起,在賠款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賠款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款金額。汽車的損毀是因第三者造成的事故引起,被保險人均不能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如果放棄了這種請求賠償權利,這種行爲不僅無效,而且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在汽車保險實際業務中,被保險人礙於情面,或者認爲反正有保險公司的賠償,輕率地放棄對事故責任方的索賠權,而導致保險人拒賠或引發保險糾紛的事例,不勝枚舉。因此,被保險人對《保險法》的內容不可等閒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