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着高度的穩定性,只要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基本原則是不會改變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一)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特徵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一些社會關係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即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和指導思想。勞動法的 基本原則直接決定了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性質,是勞動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係的本質的認識,體現了統治階級對勞動關 系運行中的矛盾、差異甚或利益衝突的基本態度。基本原則的內容與性質直接決定了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內容與性質。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第一,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勞動法律部門中具有指導性、綱領性的法律規範,而不是調整勞動關係運行中的特定事項或勞動關係當事人某一特定行爲的具 體規定。基本原則一般並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亦不需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實現的方式。因而,基本原則的內容在明確性程度上顯然低於調整勞動 關係的具體規定。但是基本原則所覆蓋的事實狀態遠遠地大於具體規定。勞動法的某一具體規定只能對一類行爲加以調整,而一條基本原則卻可以調整整個勞動關係 運行領域。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門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所調整的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反映了勞動法律部門的本質和特點。

第三,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着高度的穩定性,只要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基本原則是不會改變的。勞動法對某一類行爲的 具體規定或標準可以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動,如最低工資標準可以改變等,但基本原則則是相對穩定的。第四,基本原則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對各項勞動法律制度 均具有約束力。勞動法律制度中的各類具體規定不能與基本原則相牴觸,基本原則適用於所有的勞動關係。

  (二)勞動法基本原則的作用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作用:

第一,指導勞動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統一、協調。儘管勞動法的內容極爲豐富、複雜,包括勞動關係、勞動標準、社會保 險、就業、培訓和勞動監督檢查等各項勞動法律制度,一些勞動標準還在不斷地變動,但是它們始終是統一的,具體規定之間總是有着內在聯繫。其基本原因就在於 各項勞動法律制度遵循着相同的原理和準則,基本原則在勞動法律規範系統內發揮着指導作用,維繫和保證勞動法制的統一、協調和穩定。

第二,指導勞動法的實施,正確適用法律,防止出現偏差。勞動法律淵源種類繁多,立法主體亦呈現多層次的特點,勞動法的具體規定難免出現不統一甚或衝突的現象。但是隻要能夠堅持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就可以保證勞動法的正確適用。

第三,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助於勞動法的理解、解釋,對於認識勞動法本質有指導意義,可以彌補勞動法律規範可能存在的缺陷。勞動關係的事實狀況非 常複雜,勞動關係又是動態多變,勞動法律必須對日益繁紛複雜的勞動關係給予深刻、有效和正確的調整。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極有可能出現沒有準確適用的法律條 款,此時,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直接適用,補充勞動法律制度的不足等。

  (三)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有多種理解和闡釋。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歸納爲以下內容:

1.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根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可以說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是勞動法的首要原則。

勞動權是指法律保證的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能夠參加社會勞動並因勞動而產生或與勞動有密切聯繫的各項權利,包括平等的勞動就業權、自由擇業權、勞動 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等。勞動權絕不是僅僅包括工作權一項權利,而是包括與勞動相關的一組權利束,勞動權亦是****的重要組成部 分。

平等的就業權和自由擇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該項權利對於公民來說,不分性別、民族、政治信仰、財產狀況,均有權實現就業,有權依法自由地選擇職 業,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就業促進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禁止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和職業歧視;對於國家來說,應當爲公民實現勞動權 提供必要的保障,爲提高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勞動是社會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創造出滿足勞動者生存與發展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勞動者對勞動的需要表現爲兩個方面:其一是 對勞動過程本身的需要,通過勞動,勞動者獲得發展;其二是對勞動產品的需要。因此,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的應有之義;勞動過程就是勞動力的消費過程。勞動力 具有生理性特徵,具有生命週期和生理間歇週期,因此休息休假權亦是勞動權的組成部分。

勞動權受到國家的保障,這種勞動權保障具體地體現爲基本保護、全面保護和優先保護等方面。

所謂基本保護是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的最低限度的保護,即基本權益的保障。在勞動者的利益結構中,生存與發展是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對勞動者最爲重要,保障勞動權首先就是要保障基本利益。因爲任何權利要求均不能超過給定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社會所處的發展階段。

所謂全面保護是對勞動者權益和權能的保護,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法定權益和約定權益,無論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哪個方面,無論是勞動力的所有、佔有、交換、使用等哪種權能,勞動法都給予全面保護。

所謂優先保護是指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當事人的利益都給予合法保護的同時,優先保護在勞動關係中事實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勞動法》開宗明 義地規定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就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在特定情況下,當對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髮生衝突時,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例如安全與生產發生衝突時,應當堅持安全重於生產的原則,即使生產受到影響也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等。

2.勞動關係民主化原則

我國《憲法》的序言中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關於經濟組織管理的有關規定裏,強調民主管理。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和其他規定,勞動關係民主化原則同樣是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勞動關係民主化原則的具體內容分別是:第一,勞動者有依據法律的規定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有通過工會、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 理的權利。第二.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有就勞動關係事務和生產經營事務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第三,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集體協商權和共同決定權。勞動條件 不能由勞動關係當事人單方決定,一般勞動條件的決定,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 人單位通過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形式決定。第四,政府制定或調整重大勞動關係標準應當貫徹“三方原則”,即政府、工會和企業家協會(僱主協會)共同參 與決定或聽取工會和企業家協會(僱主協會)的意見。第五,用人單位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利益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重大處罰等事項應當通過一定形 式聽取工會意見。第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當貫徹“三方原則”。第七,在勞動關係領域的其他方面,工會享有廣泛的參與權、知情權和諮詢權等。

3.物質幫助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 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 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爲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依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和其他規定,物質幫助權原 則是勞動法的第三條基本原則。

物質幫助權是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就業機會時有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物質幫助權作爲公民的基本權利,就勞動者而言,主 要通過社會保險來實現。市場經濟對於勞動者的風險表現在勞動力市場的系統風險之中,具體爲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勞動者及其家庭通過勞動獲得其 生存與發展的條件,勞動力市場的系統風險作爲一種客觀存在,不能依賴勞動者及其家庭來抵禦,只能依靠社會力量加以解決。社會保險作爲一種強行性規範,決定 了社會保險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保險項目。被保險人和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承擔繳費義務,而且不能自行選擇繳費標準。社會 保險的基本屬性就是它的強制性。通過物質幫助權的實現,保證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

此外,社會保險作爲物質幫助權實現的主要方式,還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社會性。社會性包括保險範圍的社會性,各類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被納入社會保險的範圍;保險目的的社會性,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既反映社 會的政治進步,也促進經濟發展;保險組織和管理的社會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的保險制度,由國家立法確認和保護,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營、保險待遇的給付和 管理等方面由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互濟性。互濟性一方面表現爲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另一方面表現爲社會保險基金平衡調劑,將個別勞動者的風險所形成的損失和負擔在繳納保險費的多數主體間分攤。

第三,補償性。勞動者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均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的,各項社會保險的給付集中地反映了其補償性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