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變更

1.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的履行、變更

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約定的主義務的同時,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A.及時通知義務;B.提供必要條件和說明的義務;C.協助義務;D.保密義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①價款或報酬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原價格執行。

②履行地點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履行期限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④履行方式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有利於實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3.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②由第三人代爲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4.合同履行過程中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①因債務權人分立。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②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可拒絕,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券人增加的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法》的定義,

1)合同主體的變更實質上就是合同的轉移。

2)合同變更分爲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2.合同的轉讓

1)合同債權(權利)轉讓

①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②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券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合同債務(義務)轉移

①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經債權人同意;

②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享有;

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①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適用上述債權債務轉讓;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義務。

③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終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A.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B.合同解除;C.債務相互抵消;D.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E.債權人免除債務;F.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G.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標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爲五年,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首選方式

②採取補救措施。

③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④違約金。

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1)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據法律規定或約定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

1)對於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於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