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一
問題1:
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後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閒置。
問題2: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後進行工作e.因爲工作f的總時差爲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見下圖: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爲工作合理安排後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閒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閒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閒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整方案安排時,其閒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閒置10天,塔吊閒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准補償:6000+45000=51000(元)。
案例分析題二
問題1:
解:1.兩方案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單方造價及每平方米差價見表2-2。
表2-2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單方造價及每平方米差價計算表
注:單方造價=概算總額/建築面積;或:單方造價=概算總額/使用面積
由表2-2可知,按單方建築面積計算,新方案比原方案每平方米高出34.57元;而按單方使用面積計算,新方案則比原方案高出3.59元。
2.每戶平均增加的使用面積爲:(2881.98-2797.20)/54=1.57(㎡)
每戶多投入:(4300342-4163789)/54=2528.76(元)
摺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單價爲:2528.76/1.57=1610.68(元/㎡)
計算結果是每戶增加使用面積1.57㎡,每戶多投入2528.76元。
問題2:
解:若作爲商品房按使用面積單方售價5647.96元出售,則
總銷售差價=2881.98×5647.96-2797.20×5647.96
=478834(元)
總銷售額差率=478834/(2797.20×5647.96)=3.03%
問題3:
解:若作爲商品房按建築面積單方售價4000元出售,則兩方案的總售價均爲:
3949.62×4000=15798480(元)
摺合成使用面積單方售價:
磚混結構方案:單方售價=15798480/2797.20=5647.96(元/㎡)
內澆外砌結構方案:單方售價=15798480/2881.98=5481.81(元/㎡)
在保持銷售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按使用面積計算,兩方案
單方售價差額=5647.96–5481.81=166.15(元/㎡)
單方售價差率=166.15/5647.96=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