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複議制度

導語:海關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海關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由海關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的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的活動。

海關行政複議制度

  一、概述:

(一)含義:

複議申請人主觀認爲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可申請,由上級海關複議。

(二)特徵:

1、 申請人是不服海關行政行爲的利害關係人;

2、被申請人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海關;

3、複議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海關具體行政行爲侵犯權益而提起的;

4、複議機關是上一級海關;對總署不服的,只能向總署申請複議。

(三)原則: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有錯必糾

  二、行政複議制度的'內容

(一)適用範圍(略):

當認爲行政行爲的依據不合法時,可提請審查該規定,但部門規章(條例)和法律不得提請複議。

(二)程序:申請(60日)、受理(5日)、審理、決定。

1、申請:送達或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

兩個或兩個以上就相同事項申請複議時,以後一個爲準併案複議。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內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① 申請人主體資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複議期限,且無法律規定特殊情況的

③ 不屬複議範圍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受理的

1、 複議決定的類型:

① 維持

② 限期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③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行政行爲

④ 撤銷原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