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帶有強制力的,一經作出,如果不通過複議或者訴訟程序加以糾正,海關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執行該罰款決定。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搜索整理的海關行政複議制度的基本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及時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海關行政複議制度
一、海關行政複議概述(瞭解)
(一)含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的權益,依法向海關複議機構提出申請,由海關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的行爲。
(二)特徵:(考點)
1、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複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的權益
4、複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
(三)作用(瞭解)
1、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維護和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
(四)原則(瞭解)
二、海關行政複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複議的範圍:(重點,參見教材471-472頁)
(二)海關行政複議的管轄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爲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海關行政複議的程序
1、申請
申請的期限(重點):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
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製作“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
3、審理
每一個海關行政複議案件由不得少於3人的單數的行政複議人員實行合議制審理,由其中一名行政複議人員擔任主審。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適用合議制,但是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審理。
4、決定
(1)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重點)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海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2)複議決定的種類
①決定維持
②決定被申請人嫌棄履行法律職責
③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④變更決定
⑤撤銷決定
5、和解與調解(瞭解)
不是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