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受理的概念及其程序

旅遊投訴的受理, 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對投訴案件接受審理。具體而言,是指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旅遊投訴者的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經審查認爲符合受理條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爲。

旅遊投訴受理的概念及其程序

  (一)旅遊投訴的受理的特徵

1、理應當符合旅遊投訴的受理條件,並屬於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受理應當符合的條件,以及投訴者投訴所指的損害行爲符合《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第九條所列範圍。

2、受理與否的決定是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投訴者如果認爲不予受理的決定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可以和由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投訴者應具備的條件及投訴範圍(務必記住 填空、選擇)

投訴者投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2、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投訴請求和實事依據。

3、屬於投訴條例規定的投訴範圍。

投訴者對於下列損害行爲,可以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投訴:

(1)認爲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爲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要相符的旅遊服務的。

(3)認爲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爲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爲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三)投訴狀

1、投訴狀的概念 是旅遊投訴者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旅遊糾紛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陳明事實和理由,要求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依法解決旅遊糾紛,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書狀。(記住)

投訴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訴,由旅遊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並由本人簽字。

投訴狀是投訴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工具,是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投訴的根據,是被投訴人答辯的依據,在投訴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投訴是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爲,因爲而製作投訴狀必須嚴肅、認真,符合規定的要求:

(1)具狀人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2)是發生了旅遊糾紛;

(3)有明確的報告、具體的投訴請求、充足的理由、確鑿的證據和具體的法律根據

(4)屬於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範圍和管轄範圍並且在時效期間內;

(5)重點突出、文字簡練、條理清楚。

2、投訴狀的格式和要求

投訴狀應該符合《旅遊投訴暫行規定》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投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1)投訴者的基本情況。包括旅遊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單位(團隊)名勝古蹟稱及地址。

(2)被投訴者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投訴者的單位名稱或姓、所在地。

(3)投訴請求和根據的事實與理由。投訴請求也稱請求事項,是投訴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由旅遊糾紛的性質決定。

諸如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要求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事項爲多項的,可分項列寫。侵權事實與投訴理由是投訴狀的重點部分,主要寫明侵權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情節、經過、後果等等;寫旅遊權益與他人發生爭議時,要寫明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後果等等。寫被投訴人時,要寫明被投訴人的行爲違反哪部法規、何條何款,行爲性質及對投訴人造成的損失等。

《投訴狀》是書面形式的,遞交《投訴狀》的同時,應按被投訴者的數目的提出相應的副本。如果被投訴人是法人,應按法人單位記數,而不要求按照法人單位的成員數目提出副本。

  (四)旅遊投訴受理的程序

1、旅遊投訴受理的程序, 是指投訴管理機關接受投訴者的投訴,依法立案審查抉有據的程式和順序。《投訴規定》第15條規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規定受理投機倒把的,應當七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這表明,旅遊投訴受理的順序是:第一步,投訴人遞交符合投訴規定所要求的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第二步,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審查投訴決定狀決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7日,從接到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的`第2日起算,其間有節假日的,往後順延;投訴狀是郵寄的,以投訴管理機關收到郵件的第2日起算。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不得無故拖延,甚至久拖不決,否則,投訴者可據此提出複議申請或行政訴訟。

對於不符合《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投訴,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應當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況主要是指:(1)不屬於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的管轄範圍;(2)投訴者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人員和從業人員。(3)沒有明確的被投訴者;或者雖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卻沒有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4)不屬於《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所列的旅遊投訴範圍。(5)超過投訴時效。對於投訴狀書寫不合格的,屬於技術性缺陷,投訴管理機應當幫助投訴人增刪內容和事項。只要符合其受理條件,投訴管理機關不得以此爲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通知書》製作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做出的受理與否的決定,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影響到相對人的權利,應當製作《不予受理投訴通知書》或《受理投訴通知書》通知投訴人。

(1)《不予受理投訴通知書》,是指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在對投訴者的《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進行審查後,認爲不符合《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受理條件所製作的,通知投訴人對其投訴不予立案審理的一種法律文書。內容包括:標題;編號及投訴人姓名或名稱;通知內容(一是投訴不予受理;二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日期及通知者印章。

(2)《受理投訴通知書》,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者《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後,經過審查,認爲符合《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予以立案審理時,所製作的通知投訴人已決定立案審理和有關事項的一種法律文書。內容包括:標題;編號及投訴人姓名或名稱;通知內容(一是告指已立案審理;二是通知有關事項);日期及通知者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