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旅遊法》終結“零負團費”

旅遊跟團之所以被人詬病,就是因爲有很多潛在收費。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爲大家整理的專家解讀“零負團費”的陷阱,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專家解讀《旅遊法》終結“零負團費”

專家解讀終結“零負團費” 導遊收回扣可按商業賄賂定罪

黑龍江省旅遊局從北京邀請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鋒和國家旅遊局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旅遊法》特邀專家組核心成員申海恩兩位專家,爲全省旅遊系統詳解《旅遊法》。劉鋒首先進行了題爲“《旅遊法》給力黑龍江旅遊創新發展”的演講,而申海恩進行了題爲“《旅遊法》的制定、實施及其對旅遊行業監管的影響”的演講,就消費者和冰城旅遊業內人士關心的問題解讀了《旅遊法》。

  解讀1:

  零負團費成旅遊業內部“病態”交易

申海恩說,“零負團費”走入公衆視線之後,最流行的解讀是,旅遊者所參加的團隊是低價的、甚至是不收團費的,似乎“零負團費”使得旅行社做了虧本生意,旅遊者佔了便宜。申海恩表示,所謂“零負團費”,是指地接社、導遊等本應收到組團社、旅行社撥付的旅遊費用而未收到,甚至需向組團社、旅行社交納費用“買團”,而導致地接社、導遊等的團費收入是“零”或“負”的現象。“零負團費”出現的根源在於,地接社或導遊之間的惡性競爭:導遊借誘騙、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得高額的回扣、佣金等不正當利益,爲爭奪更多客源而放棄組團社、旅行社應支付給自己的導遊服務費、甚至團費,進而演變爲不但不與旅行社爭奪團費,反而向旅行社交納買團費的病態交易方式。

  解讀2:

  今後導遊收回扣可按商業賄賂定罪

申海恩表示,自“零負團費”興起至今已數十年,早已超出任何旅行社、導遊的控制之外,形成了旅遊市場的“行規”、“潛規則”,然而,在這個“潛規則”中,沒有贏家:組團社因旅遊服務品質下降而商譽受損,旅遊者數量下降、業績下滑。地接社因市場競爭而不得不拿出越來越多的買團費,導遊人員不僅違背自己的職業良知、遭受內心的譴責,而且也越來越面臨因觸犯《刑法》、構成商業賄賂罪,而鋃鐺入獄的危險。

據申教授介紹,購物店回扣問題在《旅遊法》第三條第二款說明,對合法購物點,不能指定購物點,也不能安排購物項目,除非是旅遊者主動提出購物要求。對於非法購物點向旅行社或導遊進行回扣,這種行爲嚴重的話就成爲了商業賄賂罪,購物點是賄賂方。“今後導遊收受5000元至20000元,屬於數額較大商務賄賂,依法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申海恩說。

  解讀3:

  遇強迫消費可要求旅行社退貨

申海恩說,首先,從組團社招徠旅遊者的角度入手,禁止旅行社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這是從交易的起點對“零負團費”進行的規制。

第二,爲了解決導遊、領隊人員爲稻粱謀的後顧之憂,規定了旅行社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爲了避免組團社、旅行社強迫地接社、導遊人員接受“零負團費”的潛規則,分別規定了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任何費用、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這是從組團社、地接社和導遊人員內部關係來規制。

第四,規範導遊、領隊人員的行爲,禁止收取小費、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禁止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禁止收受旅遊經營者的賄賂。這是從“零負團費”所謂“填坑”的來源來遏制。

第五,在發生誘騙、強迫與變相強迫的時候,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貨並墊付退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這是從交易結束以後的糾紛處理角度來進行的規制。

第六,規定組團社要對地接社的違約、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情況承擔責任。這是從責任承擔的角度規制組團社,使其不敢輕易接受“零負團費”。

  解讀4:

  購物要消費者籤合同“同意”

今天在現場,旅行社負責人關心的主要問題,主要集中在《旅遊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因爲這條關係到旅行社的切身利益,如果碰到參團旅遊完不滿意故意要求退錢的團隊,我們的團款退是不退?”哈青旅的安鬱忠副總經理一直有這樣的疑問,而今天,他在會場首先提出了這個疑問,申海恩教授表示,這種情況需要憑合同,首先行程不能是旅行社指定的,其次如果遊客全部籤協議同意,一般情況下,旅行社不需要賠付。

  解讀5:

  看似團費在漲實則價格理性迴歸

申海恩教授表示,很多遊客看到團費在上漲,實際上是價格的理性迴歸。“旅遊者樹立一個自我保護的觀念,是一種奢侈消費,在正常的生活之外,有多餘的資金才能享受到旅行的樂趣,就此來看,旅遊者不能貪圖便宜,這樣的消費觀念要建立起來,從根本上杜絕貪圖小便宜。不能單一看價格,還要看市場評價和行程細節。此外就是旅遊合同,在有糾紛時可以做依據。在旅遊中產生糾紛,要儘量保留證據,例如錄音攝像等,以事實爲目的。”申海恩說。

  解讀6:

  避免互相推諉責任主管部門更明確

記者在《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看到,“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申海恩教授告訴記者,本部《旅遊法》中將原來規定中“相關部門”等字樣進行了進一步明晰,“原來法規中寫的相關部門,經常導致各部門間互相推諉責任,而新法中明確寫明瞭部門的名稱,是哪個部門的問題,就由哪個部門來處理,非常明確。”申海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