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國家司法考試教材解析: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確適用的工具價值,也有自己獨立的價值。

2015國家司法考試教材解析: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在保障刑法實施方面的價值有:第一,通過明確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的專門機關,爲查明案件事實、適用刑事實體法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訴訟法通過明確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主體的權力與職責及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爲查明案件事實和適用刑事實體法的活動提供了基本構架;同時,由於有明確的活動方式和程序,也爲刑事實體法適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規定了收集證據的方法與運用證據的規則,既爲獲取證據、明確案件事實提供了手段,又爲收集證據、運用證據提供了程序規範。第四,關於程序系統的設計,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減少案件實體上的誤差。第五,針對不同案件或不同情況設計不同的具有針對性的程序,使得案件處理簡繁有別,保證處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主要表現爲以下方面:

第一,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結構、制度、程序,體現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反映出一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會公正的一個極爲重要的指標。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公開、辯護制度等規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體現。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就是在實現其自身蘊涵着的民主、法治、****保障等價值。相反,規定刑訊逼供、非法採證、祕密審判等內容的刑事訴訟法,是與現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離的。這種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錯誤,也會因爲訴訟過程中的野蠻、專橫,當事人和社會公衆不僅會對實體處理是否公正產生懷疑,而且會通過程序這個窗口對社會公正產生懷疑,進而對現實社會失去信心,甚至產生對抗情緒。這從反面體現出刑事訴訟法本身具有的獨立價值。

第二,刑事訴訟法具有彌補刑事實體法不足並“創制”刑事實體法的功能。首先,當刑事實體法規範的語意抽象而模糊時,刑事訴訟擔負特別的“解說”功能,而這種活動是由刑事訴訟法規範的。這一功能並不是適用刑事實體法功能本身。一般說來,適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對號入座”,但也有些規範,從語意規則中看,規定本身並不能窮盡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運用於具體案件,還需要進行解說。然而這種解說,從程序到內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框架下,通過訴訟活動來進行。其次,由於語言自身的特點,決定了開事實體法規範所能表達的可能量一般並不等於立法者意圖對它的要求量。當法律條文出現歧義時,刑事訴訟法規範下的'訴訟中積極有效的爭辯、論證,能夠對此作出調節和修正。同時,在對同一法律規範的語意有不同理解時,刑事實體法的法律規範就會出現不確定狀態,而刑事訴訟法可以通過特有的程序機制,比如,評議、表決等,最終使刑事實體法的法律規範得以實現其確定性。再次,當刑事實體法規範之間出現不協調時,刑事訴訟法可以爲解決這種不協調提供程序機制。最後,刑事訴訟法具有創制刑事實體法的功能。即使不是判例法國家,刑事訴訟法也具有該功能。社會犯罪現象極其複雜並且不斷變化,最完備的刑事實體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並預先規定未來的變化。爲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判例創制、豐富刑事實體法的內容,並在條件成熟時吸收進刑事實體法。

第三,刑事訴訟法具有阻卻或影響刑事實體法實現的功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和正當程序的理念,刑事實體法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實施。然而,刑事訴訟法並非實施刑事實體法的被動的“服務器”,而是在啓動或終結實施刑事實體法活動方面扮演着十分積極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則,如果沒有控訴機關或人員起訴,就不能對現實中的犯罪行爲適用刑事實體法;當出現了某些法定情形時,就要結束適用刑事實體法的程序,而不能適用刑事實體法;對同一案件,如果選擇不同的刑事程序,適用刑事實體法的結果可能會不同。這些都是刑事訴訟法獨立具有麗非依賴於刑事實體法的功能。

綜上,刑事訴訟法既有保障刑法實施的工具價值,又具有獨立價值。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相輔相成,構成國家統一的刑事法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