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立案: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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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立案: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

  二、主觀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一,危險駕駛人員明知不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和不準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其二,危險駕駛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方面是直接故意,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方面是間接故意。

  三、客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爲。

  四、出現的危害結果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五、量刑不同。

與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爲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要求有危害後果發生。至少要求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財產、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以上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爲三個等級。(1)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危險駕駛的量刑只規定了處拘役,並處罰金。《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所謂“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務罪。因爲危險駕駛罪最高刑僅爲拘役。所以,對於因危險駕駛造成了傷亡後果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事,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 ;而對妨害交通執法人員糾正危險駕駛行爲的,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