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合同詐騙罪

導語: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2017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

  (一)概念與特徵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1.本罪客體是社會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欺詐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實施上述行爲之一,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3.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可以存在於簽訂合同時,也可以存在於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但產生非法佔有目的後並未實施詐騙行爲的,不能成立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第4項規定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儀限於行爲人在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之前便存在非法佔有目的,而且對方之所以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是由於行爲人的詐騙行爲所致。行爲人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之後,才產生非法佔有目的,但僅僅是逃匿,而沒有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對方免除其債務的,難以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二)認定

1.正確區分本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二者之間爲罪與非罪的區別,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爲人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詐手段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而經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只是通過合同進行正常經濟活動從而取得經濟利益。在判斷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時,首先要考察行爲人是否採取了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的,原則上均應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次要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包括行爲前、行爲過程中以及行爲後拘各種情節。例如,對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使用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爲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收到對方貨款後,不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組織貨源,而是用於冒險投資的;等等。所應注意的是,刑法規定合伺詐騙罪的行爲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的,因此,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在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進而實施詐騙行爲,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反之,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在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而放棄非法佔有目的,積極全部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宜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2.正確區分本罪與普通詐騙罪的界限。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時,不能簡單地以有無合同爲標準。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限於書面合同,也包括口頭合同,但就合同內容而言,宜限於經濟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內容是通過市場行爲獲得利潤,這是由本罪性質決定的。基於同樣的理由,至少對方當事人應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否則也難以認定爲合同詐騙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產生詐騙故意。甲聲稱,自己有一筆絕對賺錢的生意,投資50萬元後.3個月內可以賺100萬元,但自己一時沒有50萬元,希望乙投資30萬元,3個月後返還乙60萬元。甲按上述內容起草了一份書面合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後,乙交付30萬元給甲。甲獲得乙的30萬元後逃匿。對於甲的行爲不宜認定爲合同詐騙罪,而應認定爲普通的詐騙罪。

3.正確處理本罪與金融詐騙罪、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關係。刑法規定的各種金融詐騙罪,大多也會利用經濟合同的形式,如保險詐騙罪事實上利用了保險合同,貸款詐騙罪事實上利用了貸款合同。但由於刑法對金融詐騙罪作了特別規定,所以,對於符合金融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的,原則上以金融詐騙罪論處。如利用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爲貸款詐騙罪。但是,金融詐騙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如票據詐騙罪,在這種情況下,不發生法條競合問題。行爲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到他人貨款後,提供僞劣商品的,一般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犯罪,不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三)處罰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224條與第231條的規定處罰。量刑時,既要考慮詐騙數額,也要考慮其他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