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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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高頻考點

 法的基本特徵

一、法的定義: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爲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爲目的的行爲規範體系。

二、法是調整人的行爲的社會規範,法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法的規範性體現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規範性、一般性、概括性;

2、對人們如何行爲提出了明確的指向;

3、法調整的是一般的行爲和社會關係,並且在生效期內是反覆適用的。

4、法調整人的外部行爲,不調整人的內心思想,但可以通過調整人的外部行爲來影響人的思想觀念。

三、法是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國家的社會規範1、國家創立法的方式有兩種:

1)制定: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制定新法。

2)認可: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的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或賦予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範以法律效力。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因此具有高度統一性和普遍適用性1)高度統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間的根本原則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況外,一國只能有一個總的法律體系,且體系內部各規範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適用性:法作爲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領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守法;法的統一依賴於國家的統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團結。

四、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1、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以權利義務爲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爲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爲,調整社會關係的。

2、權利意味着人們可以作爲或不作爲,以及要求他人作爲或不作爲。法律通過規定權利,使人們獲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義務意味着人們必須作爲或不作爲,分爲作爲義務和不作爲義務,前者指必須爲一定行爲,後者指不得爲一定行爲。

4、正是由於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人們的行爲的,因此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體現爲一系列的權利和義務。

五、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1、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即具有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會規範或行爲規範。

2、是否具有國家強制性,是衡量一項規則是否是法的決定性標準。法的強制性體現:

1) 法對違法行爲的否定和制裁; 2)法對合法行爲的肯定和保護;

3)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 4)公民可依法請求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釋義:法對人的行爲和社會關係所產生的影響。

作用的實質:

(1)法的作用是統治階級(在階級對立社會中)或人民(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意志影響社會生活的體現

(2)法律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

(3)法律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法律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生產關係自身力量的體現)

二、分類:

1、預期作用與實際作用。

2、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

3、直接作用與間接作用。

4、一般作用與具體作用。

5、整體作用與局部作用。

6: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人們行爲和社會關係的形式與內容的區別)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即法通過其規範作用而實現其社會作用。

三、法的社會作用

1、對物質文明:財產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對精神文明:道德 社會價值觀

3、對政治文明:保障**** 約束公權 公民的基本權利

4、對生態文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四、法的侷限性

1、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並不能有效地干預和解決所有社會問題……

2、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法的作用充分發揮需要依賴於一系列社會條件,它的運作成本巨大。

3、運作成本 : 1)良好的政治法律體制,專業的立法機關、守法的行政、獨立的司法。:2)良好的法律體系依賴立法者的認識能力。3)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羣體。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圍。民主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等。5)充足的物質基礎。

 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可以指法的實質淵源、效力淵源、材料淵源、形式淵源、歷史淵源

一、法的淵源釋義

法的淵源:又稱“法源”,由資源、進路和動因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綜合事物。

1、資源性要素——來源——最基本要素

2、進路性要素——途徑——途徑性要素

3、動因性要素——動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世界法的類別:

1、成文法:

1)規範性法律文件

2)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3)國際法

2、不成文法:

1)習慣法

2)判例法

3)慣例

三、當代中國主要法的淵源:以憲法爲核心、以制定法爲主要表現形式;包括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

1、正式淵源: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6)經濟特區的經濟法規

7)國際條約與協定

8)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 (除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判例在原則上不屬於我國的法律淵源)

2、非正式淵源:

1)習慣

2)政策

3)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