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 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 德國, 日本等 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爲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

1.違反市場準入規定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4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經營管制規定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5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2)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3)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4)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違反誠實經營和審慎經營義務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6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6)拒絕執行本法第37條規定的強制整改措施的。

4.違反提交財務資料義務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所謂“不按照規定提供”,實踐中包括拒絕提供、遲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實等情形。

5.補充性制裁措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8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43條至第46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2)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3)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一)強制信息披露

1.獲取財務資料。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2.現場檢查。中國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3)查閱、複製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爲了規範現場檢查行爲,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還規定,首先,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其次,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3.詢問制度。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國銀監會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衆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二)強制整改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規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情況下,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爲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資產轉讓;(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6)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三)接管、重組與撤銷

1.接管、重組與撤銷的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衆利益的,中國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2.接管、重組與撤銷的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中國銀監會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四)凍結賬戶

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監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爲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