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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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城鄉規劃的實施

(一)建設規劃許可(★)

建設規劃許可制度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建設規劃許可。建設規劃許可分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掌握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許可程序。(第38條)

【法條】

第38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覈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建設規劃變更

(三)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四)覈實與監督檢查

  勞動爭議

一、勞動爭議的範圍

1.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爲: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上述勞動爭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範圍。

2.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及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一)協商

(二)調解

《勞動法》

第7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的要點爲:

1.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仲裁

1.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當事人。

3.時效期間。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5.終局裁決事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48條:勞動者對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臨時建設用地

臨時建設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等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其與一般建設用地相比,用地時間短,審批手續相對簡便。

1.臨時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臨時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2.臨時建設用地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對臨時建設用地作了以下限制性規定:

(1)必須按照臨時使用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

(3)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勞務派遣單位

1.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地位。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

(1)合同期限有最低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最低保障要求。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合同條款要求。除了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付薪義務。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禁止收費。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