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爲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

1、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按土地用途進行分類的各項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別對應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農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承包(因此又被稱爲“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主要採用帶有社會保障性質的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身份密切相關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採用招標、拍賣及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分配;

(3)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投資;

(4)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劃撥。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耕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爲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爲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其權利的取得,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使用權人轉讓、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2)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3)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爲。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城鄉規劃法規定了一系列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違反本法規定編制或者不編制各種規劃的;

(2)違反本法規定核發批准文件或者發放許可證的;

(3)違反相關的程序公開規則的;

(4)違反規定從事建設的。追究責任的方式包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責令停業整頓、責令賠償損失、限期拆除、罰款等。

  城鄉規劃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爲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規劃編制的審批程序報批。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也應依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報批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