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

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接下來小編爲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

 公示催告程序

1.適用範圍

(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公司法》第144條

2.申請方式

(1)申請原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

(2)申請人:票據持有人。

(3)管轄: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停止支付與公告

(1)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並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3)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

4.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形式審查;符合形式條件的申報,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5.除權判決

(1)除權判決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合議庭。

(2)同時具備的條件:①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

②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

(3)除權判決的效力:宣告票據無效。

(4)救濟: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起訴。

其條件是:

①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民訴》第223條

 止付與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併發布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一)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以丟失的票據權利尚未實現,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爲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則意味着票據權利尚未實現。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據權利被非權利人實現,從而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後作出的判決得不到執行。基於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應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須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爲條件。人民法院發給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應當附有公示催告申請受理通知書。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後,應當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強制力的司法決定,支付人應當執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後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決後,支付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並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

法院發出的受理申請公告應寫明的內容有:(1)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2)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3)申報權利的期間;(4)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利害關係人不申報的法律後果。

公示催告期間的長短,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最短不得少於60日。公告應張貼於人民法院公告欄,並在全國性的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於該交易所。根據法律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爲無效。

 反訴的特點

反訴具有下列特點:

(1)反訴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反訴是本訴的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請求,本訴的被告同時是反訴的原告,而本訴的原告同時是反訴的被告。

(2)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或者推翻本訴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3)反訴請求具有獨立性。即反訴請求應當是一個獨立的請求,可以以反訴的形式在本訴審理過程中提出,也可以以獨立的訴訟請求的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4)反訴請求應當與本訴具有一定的牽連性。即反訴與本訴請求通常是基於一個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相對抗的不同的實體請求。

(5)反訴時間的特定性。即反訴原則上應當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出,如果在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則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則就反訴部分另行起訴。

(6)反訴與本訴運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應當在性質與影響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適用同一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否則,不能作爲反訴請求提出。

  選民資格案件

所謂選民資格,是指選舉委員會按選區對選民進行登記,凡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本選區的選民。經過登記的選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審查登記的情況,製作選民名單,在選舉日前30天公佈,併發給選民證,承認其選民資格。

選民資格案件,是指公民認爲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名單有誤,向選舉委員會申請處理後,申訴人對選舉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所形成的案件。所謂選民名單有誤,是指應當列入選民資格名單的人沒有列入,或不應列入的人卻列入了選民名單。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

1.起訴。選民資格案件是以起訴的方式開始審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民資格案件的提起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公民認爲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名單有誤,必須先經過申訴的法定程序。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當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仍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2)在法定期間起訴。爲了及時確認公民是否具有選舉權利,便於公民行使選舉權,起訴人應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規定,便於人民法院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

2.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提起選民資格案件應當向該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遞交訴狀。

3.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在開庭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以及有關公民參加。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選民資格案件,主要是通過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的陳述和對他們的詢問,查明有關事實,確認選民名單是否存在錯誤。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選民名單沒有錯誤,應當判決維持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駁回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爲選民名單和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直接以判決的方式糾正錯誤,以保證選舉按時和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其作出的判決爲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且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