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歸納

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接下來應屆畢業生小編爲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歸納,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歸納

 調解制度

(一)適用範圍

1.調解原則:審判程序,一般都適用調解。

2.不適用的情形:

(1)執行程序不適用調解。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法院調解。

(3)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程序

1.調解的啓動

(1)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同意。

(2)先行調解: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民訴》第122條

2.調解的結果

(1)可以的內容

①調解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②雙方可以就不履行調解約定民事責任。

③調解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爲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A.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B.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並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C.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2)不得的內容

①調解約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②調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D.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調解完畢

1.是否製作調解書的情形:

(1)通常來講,調解達成,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2)法定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

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②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③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

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調解的生效

(1)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製作調解書的:調解筆錄經簽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

3.通常不得請求法院製作判決書,但有例外

(1)通常: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調解的內容製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內容製作判決書。《意見》第94條

②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的內容製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意見》第310條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它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關係是,凡法律規定爲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不得適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不動產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一般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乃至喪失其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築物、河流、灘塗等。不動產訴訟常常需要進行勘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便於對案件審理。另外,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也便於對不動產進行保全和執行。

(二)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港口作業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在港口作業中,一方面會因爲裝卸、駁運等行爲發生糾紛,另一方面會因違章作業等行爲損壞港口設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引起侵權糾紛。這兩類糾紛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繼承遺產的訴訟專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當遺產有多處且分佈在不同法院轄區時,還需要區分主要遺產和非主要遺產: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爲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爲主要遺產地。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屬於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有:(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3)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內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訴訟費用的負擔情形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

1.敗訴人負擔。

《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

《交納辦法》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爲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爲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協商負擔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

《交納辦法》規定,達成調解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負擔。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依照《交納辦法》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交納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在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6.爲不正當行爲的當事人負擔。

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爲,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爲人負擔。例如串通他人作僞證,該作僞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爲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爲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此外,根據《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7.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1)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2)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3)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4)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5)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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