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指國家機關依申請人的申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或審判組織移動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以及其他機構製作的具有民事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以下是本站小編帶來的詳細內容,歡迎參考查看。
簡述民事執行程序的特點。
答:一、執行主體的特定性
二、執行依據的有效性
三、執行手段的強制性
四、執行過程的法定性
執行主體:指依照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並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組織或個人
執行依據:指執行有關機構依法出具的、載明債權人享有一定債權,債權人可據以請求執行的法律文書。
簡述執行依據的種類。
答:一、發生效力的判決書
二、發生效力的裁定
三、發生效力的調解書、支付令
四、法院許可執行的裁定或命令
五、仲裁裁決
六、公證債權文書
自己看書上關於執行管轄的部分
簡述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條件。
答:一、要有以給付爲內容的執行依據
二、債權逾期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在法定執行時效內提出的
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簡述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移送執行的案件。
答:一、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
二、民事制裁決定書
三、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暫緩執行: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申請或職權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停止執行措施。
簡述暫緩執行使用的情形。
答:一、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二、委託執行中委託法院決定暫緩執行
三、上級法院決定暫緩執行
執行和解:指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作出相互諒解和讓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即執行和解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一些紅活動。
執行和解是小重點,自己看書上關於執行和解的部分
不予執行:指人民法院在對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書或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的申書予以審查或執行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執行並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爲。
執行中止: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由於出現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失後,恢復執行性程序,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簡述執行中止的情形。
答: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執行終結:指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因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序。
簡述執行終結的情形。
答:一、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繼承,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清償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參與分配:指執行程序中,因債權人的財務不足以清償各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憑有效地執行依據也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各債權人從執行標的物的變價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制度。
簡述參與分配的使用條件。
答:一、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資格
二、須申請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債權均爲金錢債權
三、須有多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執行
四、參與分配的時間
五、債務人僅限於公民和其他組織
六、須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執行競合: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同時或先後以不同的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強調製執行,而債務人的請求之間相互排斥,各個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同時獲得完全滿足的一種競合狀態。
簡述執行競合的適用條件。
答:一、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人存在
二、執行對象爲同一債務人的同一特定標的物
三、數個權利人所持的執行依據必須是各自獨立的法律文書
四、各個不同執行依據的執行發生在同一特定時期,即數個執行共存在於某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