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民事訴訟》考點:上訴的提起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事項進行審理並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爲。提起上訴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和遵守相應的程序。

2016年司法《民事訴訟》考點:上訴的提起

  (一)提起上訴的條件

1.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對象作了明確的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小額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其裁判不得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除此之外,按非訟程序審理後作出的`裁判,第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當事人都不能提起上訴。

2.有合法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是因對第一審裁判聲明不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參加第一審程序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一審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關於上訴審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根據《民訴意見》第17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均上訴的,皆爲上訴人。對必要的共同訴訟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應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該上訴請求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該上訴請求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未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爲被上訴人。

3.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分別開始計算;任何一方的上訴期未滿,裁判都處於上訴期內,這時,裁判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可以上訴。只有當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都屆滿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的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

4.必須提交上訴狀。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裁判提起上訴時,必須遞交上訴狀;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提交上訴狀的,視爲未上訴,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狀應寫明以下內容:第一,當事人的姓名,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第二,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第三,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這一部分是上訴狀的核心部分。上訴請求是上訴人提起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上訴的理由是上訴人提出上訴的根據,是上訴人向上訴法院對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持有異議的全面陳述;上訴請求和理由決定着二審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範圍。

  (二)提起上訴的途徑

上訴狀原則上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爲了便利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另一方面有利於原審人民法院協助二審法院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完成對上訴材料、原審案卷的整理與報送工作。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轉交給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