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考點彙總

司法考試考查的知識點繁多冗雜,複習對於考生們來說是一項比較吃力的工作。那麼如何爲2017的司法考試做準備比較好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彙總的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考點,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考點彙總

  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考點:仲裁協議的類型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後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適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的形式之一。作爲訂立於合同之中的一個條款,仲裁條款主要適用於爭議發生之前。通過簽訂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預先設定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即一旦將來發生了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只能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除了訂立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協議或備忘錄等文件中對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補充,也構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獨立於合同而存在的契約,是將訂立於該仲裁協議書中的特定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於仲裁協議書並非屬於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簽訂的合同的約束,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不論當事人所發生的是合同糾紛,還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簽訂仲裁協議書,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三)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

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這種形式的仲裁協議有別於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實質上相當於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的協議,即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解決糾紛的意願,另一方當事人通過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從而達成仲裁協議。

  (四)當事人通過援引達成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通過援引達成的仲裁協議是在仲裁實踐中出現,並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確定的一種仲裁協議的類型。

當事人通過援引達成的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並沒有直接訂立仲裁協議,而是通過引用另一個合同、文件中所訂立的仲裁條款作爲他們之間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依據,即作爲他們之間書面同意仲裁的一份協議;或者當事人只在合同或者仲裁協議中明確表明仲裁的意願,仲裁協議所應包括的其他具體內容,則按照某個現有的文件中的仲裁條款來認定。《仲裁法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涉外合同應當適用的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請仲裁”。

例如,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涉外經濟合同未直接約定仲裁條款如何認定的請示報告》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作出答覆。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如下:中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和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的,因該交貨共同條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於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以仲裁方式解決,並規定了具體辦法,應認定當事人願意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

  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考點:上訴的提起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事項進行審理並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爲。提起上訴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和遵守相應的程序。

  (一)提起上訴的條件

1.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對象作了明確的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小額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其裁判不得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除此之外,按非訟程序審理後作出的裁判,第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當事人都不能提起上訴。

2.有合法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是因對第一審裁判聲明不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參加第一審程序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一審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關於上訴審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根據《民訴意見》第17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均上訴的,皆爲上訴人。對必要的共同訴訟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應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該上訴請求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該上訴請求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未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爲被上訴人。

3.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分別開始計算;任何一方的上訴期未滿,裁判都處於上訴期內,這時,裁判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可以上訴。只有當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都屆滿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的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