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重點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職責、具有的作用和功能。接下來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重點,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重點

刑事訴訟職能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職責、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訴訟參與者所承擔的職能,與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參與訴訟的目的密切相關。爲了使訴訟的參與者履行或實現法律規定的訴訟職能,法律相應賦予一定的權限和訴訟權利。

傳統訴訟理論認爲,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辯護和審判。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並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爲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和自訴人行使,被害人則在公訴案件中承擔輔助性的控訴職能;辯護職能相對於控訴職能,指提出對被控訴人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被控訴人的合法權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人協助行使;審判職能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法院行使。由於偵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是追訴活動的組成部分,因而從廣義上可以將偵查視爲行使控訴職能。

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需要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律關於各基本職能承擔者的訴訟地位、相互關係及不同訴訟職能的發揮程度的規定會有所差異,從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訴訟結構。

  刑事訴訟構造

刑事訴訟構造是指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基本格局,它集中體現爲控訴、辯護、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間的法律關係。

立法者總是基於實現一定刑事訴訟目的的需要,設計適合於該目的實現的訴訟構造。但另一方面,刑事訴訟目的的提出與實現,也必須以刑事訴訟構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爲前提。很顯然,不能靠行政程序的構造來實現刑事訴訟目的,也不能基於不具備****保障功能或****保障功能極爲弱化的刑事程序來實現刑事訴訟目的。一個國家特定時期的刑事訴訟目的與構造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它們都受到當時占主導地位的關於刑事訴訟的法律價值觀的深刻影響。

一般認爲,現代西方國家刑事訴訟構造類型大致分爲兩類,即大陸法系國家採職權主義,英美法系國家採當事人主義。日本“二戰”後在職權主義背景下大量吸收當事人主義因素,從而形成了以當事人主義爲主,以職權主義爲補充的混合式訴訟構造。當事人主義訴訟將開始和推動訴訟的主動權委於當事人,控訴、辯護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居於主導地位,適用於程序上保障****的訴訟目的;而職權主義訴訟將訴訟的主動權委於國家專門機關,適用於實體真實的訴訟目的。實際上,由於單純採取職權主義或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構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的功能中會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發揮而導致種種弊端,兩種訴訟構造均已吸收了對方的一些程序。儘管如此,由於歷史傳統的影響,兩大構造仍有許多不同,從而也決定了功能上的差異。

刑事訴訟階段

在刑事訴訟中,要進行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的審查,詢問,訊問,勘驗檢查,搜查,審查批准或決定逮捕,審查起訴,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執行等活動。這些按照一定順序進行的相互連接的一系列行爲過程,可以劃分爲若干相對獨立的單元,稱爲刑事訴訟階段。

刑事訴訟階段的特點,是每一個訴訟階段都作爲一個相對獨立和完整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務和形式。劃分刑事訴訟階段的標準是:

1.直接任務。例如,偵查階段的直接任務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確定並在必要時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訴階段的.直接任務,就公訴案件來說,是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的案件,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參加訴訟的機關和個人的構成。偵查階段參加訴訟的機關主要是具有偵查權的機關,起訴階段主要是檢察機關,而審判階段則主要是法院。

3.訴訟行爲的方式。各訴訟階段訴訟行爲的方式有明顯不同。例如,偵查階段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與審判階段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訴人(在公訴案件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開庭審理和宣判活動,在方式上存在着明顯的不同。

4.訴訟法律關係。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指進行或參加刑事訴訟的機關或參與人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產生的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訴訟階段法律關係也有所不同。起訴階段體現爲犯罪嫌疑人和檢察機關的雙方關係,沒有獨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在審判階段,則體現爲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三方關係。

5.訴訟的總結性文書。例如,起訴階段的總結性文書爲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而審判活動的總結性文書爲判決書、裁定書等。

按照上述標準,可以將我國的刑事訴訟劃分爲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刑事訴訟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者主要訴訟階段,對刑事訴訟過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導意義和規範作用,爲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蔘與刑事訴訟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爲準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體現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這些基本法律準則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思想內涵。例如,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要求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一原則所體現的理念和內涵爲法治國家所普遍採納,也體現了刑事審判活動的基本規律。

2.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刑事訴訟原則可以由法律明文規定,包括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聯合國文件,某些區域性組織的文件等,也可以體現於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目的、任務、具體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一般原則,即刑事訴訟和其他性質的訴訟必須共同遵守的原則,如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審判公開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原則,等等。另一類是刑事訴訟所獨有的基本原則,如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等等。

3.一般貫穿於刑事訴訟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具有較普遍的指導意義。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規範和調整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適用於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或主要階段,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各訴訟參與人都應當遵守。

4.具有法律約束力。基本原則雖然較爲抽象和概括,但各項具體的訴訟制度和程序都必須與之相符合。而且,在具體訴訟制度沒有作出詳細規定的時候,可以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即刑事訴訟原則具有彌補法律規定不足和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