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複習資料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爲大家編輯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複習資料,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複習資料

 刑事訴訟目的

刑事訴訟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和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結果。

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與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國家進行刑事訴訟,均期望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表現爲兩方面:

一方面,國家通過刑事訴訟活動,要在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確適用刑法,懲罰犯罪,實現國家刑罰權;

另一方面,國家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別是保障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訴訟根本目的的實現有賴於直接目的的實現。

在美國、日本、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關於刑事訴訟目的的理論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學說:

1.犯罪控制模式與正當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價值體系的理論基點是:控制犯罪絕對爲刑事訴訟程序最主要的機能,刑事程序運作的方式與取向,應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標進行。該模式的基本價值理念是:刑事訴訟以懲罰犯罪的“效率”爲目標與評價標準。一個能以有限的資源處理數量龐大的案件並提高逮捕與有罪判決率的刑事程序,纔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與犯罪控制模式對立的是正當程序模式,該模式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法的學說,認爲人類擁有某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如果統治者侵犯了這些權利,人民將不信任政府,並撤回授予統治者的權利。因此,該模式主張刑事訴訟目的不單是發現實體真實,更重要的是以公平與合乎正義的程序來保護被告人的****。

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與正當程序模式的劃分,受到了學者的批評。主要是認爲該模式劃分是基於“國家與個人間爲敵對關係”,並以“整個刑事程序自始至終爲一項戰爭”爲出發點的。因此,兩個對立模式實爲一項“戰爭模式”或“爭鬥模式”。對此,有學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種模式,即家庭模式。該模式以家庭中父母與子女關係爲喻,強調國家與個人間的和諧關係,並以此爲出發點,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

3.實體真實主義與正當程序主義。對於實體真實主義而言,刑事訴訟旨在追求案件的實體真實的訴訟目的觀。在實體與程序的關係上,它意味着實體對程序的優越地位,而將刑事訴訟法視爲爲發現實體真實服務的實現刑法的手段;在****保障與實體真實的關係上,實體的真實也處於優勢。對違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權利的效果,是由有關部門給予個別處理,而不影響其後的訴訟行爲。實體真實主義可分爲積極實體真實主義和消極實體真實主義。傳統的實體真實主義僅指前者,認爲凡是出現了犯罪,就應當毫無遺漏地加以發現、認定並予以處罰;爲不使一個犯罪人逃脫,刑事程序以發現真相爲要。消極實體真實主義是將發現真實與保障無辜相聯繫的目的觀,認爲刑事訴訟目的在於發現實體真實,本身應包含力求避免處罰無罪者的意思,而不單純是無遺漏地處罰任何一個犯罪者。

正當程序的目的觀認爲,刑事訴訟目的重在維護正當程序。正當程序主義的認識論基礎是: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訴訟中的真實只是作爲認識的真實。因此,當在訴訟中根據能夠利用的資料作出合理的事實認定時,只能是視爲真實的相對的觀念。在這個意義上,刑事訴訟是將真實設定爲訴訟程序之外的客觀實在,並謀求通過訴訟程序內的活動來接近它。刑事訴訟所追求的,是在所給定的程序範圍內,竭盡人之所能,將以此認定的事實視作真實。這種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正當程序進行。當然,也有不少學者提出刑事訴訟具有追求實體真實與維護正當程序兩方面的目的。

我國訴訟理論一般認爲,懲罰犯罪與保障****兩個方面應當並重。因爲只強調懲罰犯罪,忽視保障****,勢必導致蔑視法制、違反程序、刑訊逼供、濫捕濫判,造成較高的錯案率,最終既不能保障****,也不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反之,只強調保障****,忽視懲罰犯罪,勢必放縱犯罪,社會秩序的穩定難以實現,同樣不利於實現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符合刑事訴訟的內在規律,才能使刑事訴訟真正符合國家、社會及民衆的需要,也才能正確指導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並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

  刑事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主體是所有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其中承擔基本訴訟職能的專門機關和當事人是主要的.訴訟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是一般訴訟主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包括三大類:

一是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刑罰執行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

二是直接影響訴訟進程並且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是協助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刑事訴訟職能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職責、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訴訟參與者所承擔的職能,與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參與訴訟的目的密切相關。爲了使訴訟的參與者履行或實現法律規定的訴訟職能,法律相應賦予一定的權限和訴訟權利。

傳統訴訟理論認爲,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辯護和審判。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並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爲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和自訴人行使,被害人則在公訴案件中承擔輔助性的控訴職能;辯護職能相對於控訴職能,指提出對被控訴人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被控訴人的合法權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人協助行使;審判職能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法院行使。由於偵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是追訴活動的組成部分,因而從廣義上可以將偵查視爲行使控訴職能。

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需要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律關於各基本職能承擔者的訴訟地位、相互關係及不同訴訟職能的發揮程度的規定會有所差異,從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訴訟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