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卷二《刑事訴訟》複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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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卷二《刑事訴訟》複習要點

  辯護人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1.從實體上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幫助公安司法機關全面瞭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2.從程序上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並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

3.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幫助。辯護人應當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寫有關文書,案件宣判後,應當瞭解被告人的態度,徵求其對判決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上訴等。

  辯護人訴訟地位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不得爲委託人謀求非法權益。關於辯護人的訴訟地位,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一般不能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爲。

2.辯護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係,不同於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關係。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而不是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雖然在委託辯護中,辯護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以後才能取得辯護資格,但是辯護人在接受委託以後,在法律上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根據對事實的掌握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約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3.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因此辯護人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而不能爲其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訴訟的活動。

  辯護人範圍與人數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1.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1)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並且經過登記註冊,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註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律師擔任辯護人具有以下限制: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2年內,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現役軍人成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爲辯護人;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律師辯護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作爲辯護人。

《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轉交期間爲“二十四小時”;《規則》規定的人民檢察院轉交期間爲“三天”:公安部《規定》規定的公安機關轉交期間爲“二十四小時”。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由於我國目前律師的規模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爲了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共青團、學聯等羣衆性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執業律師以外的公民擔任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擔保護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責任的人或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擔任辯護人,主要是考慮他們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係比較親近,比較瞭解情況,有助於協助其行使辯護權。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爲辯護人的,辦案機關應當覈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2.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其中,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也可以准許。

根據《解釋》第36條和《規則》第39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或者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或檢察院所辦理案件的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或檢察院所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上述情況中如果是作爲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可以擔任辯護人。

3.辯護人的人數。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託兩名辯護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着利害關係,所以,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作爲他們的共同辯護人。同樣基於利害關係的考慮,一名辯護人也不得爲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