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反壟斷調查程序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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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反壟斷調查程序考點

  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章節考點:反壟斷調查程序

  1.調查的啓動。

調查的啓動,涉及由何種主體以何種方式啓動對涉嫌壟斷、限制競爭行爲的調查。我國反壟斷法將此項權利賦予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私人主體。首先,該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爲進行調查。”其次,鼓勵和保障私人主體舉報涉嫌壟斷的行爲,反壟斷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同時,還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採取保密措施以保障舉報人的權利;當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2.調查措施。

調查措施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對涉嫌壟斷行爲的調查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根據反壟斷法第39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爲,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有關場所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實地搜尋、查看。

(2)詢問有關人員。詢問有關人員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通過查閱、複製或者要求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等方式,獲取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文件、資料等。

(4)查扣相關證據。查扣相關證據指在行爲人存在重大違法嫌疑並具有銷燬證據的危險時,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壟斷行爲的證據材料

(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對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以瞭解其財產狀況和贏利情況,判斷其是否構成違法。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採取以上的調查措施時不能隨意而爲,必須嚴格依照有關的程序性規則:首先,採取調查措施應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其次,調查涉嫌壟斷行爲,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再次,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最後,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還應該奉行迴避的制度,以保證執法過程的公正進行。這樣規定,一方面有利於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和處理不法壟斷行爲,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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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出現偏差,基礎知識掌握不好。分析題考查的範圍比較廣,需要考生具備一定的實力,想要克服這一點,只能依靠考生的自身努力。

2.分析不全面。對材料的分析不夠全面是分析題最常見的丟分點,建議考生在落筆之前先在材料中把關鍵的字眼挑出來,然後分析其法律關係,最後結合上下文進行答題。

3.個人觀點過多,法律分析不足。分析題與論述題最大的區別在於必須運用你所掌握的知識來解剖案情,而不是對案情進行評論。考試大有考生在答分析題時加入很多主觀因素,甚至出現分點論述,把分析題當成了論述題來答,導致丟分。因此,建議考生在答題時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邏輯的過程,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不要有太多的主觀臆斷,所表述的內容一定都要有法律依據。基本的答題套路是:“由於……依據某某法律,因此……屬於(或構成)……”。

4.過於口語化,沒有法言法語。運用法律的語言來解決案件是一名高素質法律人才必備的能力之一,如果在分析案例時無法做到法言法語,甚至沒辦法做到用書面語答題,其肯定不會得高分。這種現象在非法學的考生中比較常見,因此,考生應當加強這方面的訓練,勤加練習和模仿。

5.不區分段落,格式過於單調。這屬於卷面上的問題,但卻是致命的問題,因爲閱卷老師對於黑壓壓一片的文章是肯定不會逐字逐句地閱讀的,就算你寫得再好,分析得再準確,也無法引起老師的注意。因此,建議在每分析完一個法律關係之後,都要另起一段,這樣看起來卷面更加整潔而有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