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考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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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考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高頻考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一)壟斷行爲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反壟斷法》規定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期恢復原狀等形式。

2.民事責任

非法壟斷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關當事人可依據反壟斷法和民法主張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1)《反壟斷法》未對壟斷行爲規定刑事責任。《反壟斷法》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爲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2)我國對壟斷行爲並非完全沒有刑事規制

(二)反壟斷行政執法

1.反壟斷機構——雙層制模式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法的行政執法;另外,在其之上還設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2.反壟斷執法機構

(1)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爲。

(2)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爲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3)國家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爲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