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教材經濟法考點:反壟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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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教材經濟法考點:反壟斷法律制度

【考點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需考慮的因素;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

(1)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2)拒絕交易;(3)獨家交易;(4)搭售;(5)差別待遇;(6)掠奪性定價。

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爲,屬於理由正當:

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考點2】 壟斷協議

1、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價格。 (2)劃分市場。 (3)聯合抵制。(4)不當技術聯合。

2、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轉售價格。(2)限定轉售最低價格。

3、壟斷協議行爲的豁免

(1)爲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爲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一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爲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爲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爲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爲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考點3】經營者集中行爲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併、收購、委託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爲,包括經營者合併和經營者控制。

1、申報實體條件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審查的內容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爲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考點4】行政性壟斷

1、行政性強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地區封鎖)

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提示:以上三種行爲,可能僅是具體行政行爲,有時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爲和抽象行政行爲合一。

 【考點5】反壟斷法的執行和適用

1、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根據《反壟斷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爲,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爲,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2、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

(1)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爲,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爲,適用《反壟斷法》。

(2)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爲,不適用《反壟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