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刑法教材解讀:侵犯著作權罪

  (一)概念與特徵

2015年司法考試刑法教材解讀:侵犯著作權罪

本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1.本罪客體是他人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2.客觀行爲表現爲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表現形式,但刑法第217條僅規定了以下4種行爲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權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爲。“發行”,包括總髮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發行。(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製作者,是指錄音、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爲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3.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爲,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目的。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營利爲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2)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3)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5.成立本罪還要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但其他嚴重情節則涉及其他方面。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217條和第22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