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全文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那麼勞動法對產假是怎麼規定的呢?

勞動法全文產假

  勞動法產假規定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各地產假規定

  廣東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週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爲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爲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爲出勤。

  重慶

2012年9月開始,重慶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產假享受期限由90天調整爲98天,並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爲工作時間。

  蘭州

2012年9月開始,凡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正常孕產期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時、符合生育保險政策支付範圍規定的費用,均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並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西藏

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生育條例》,對生育假、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規定“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產假(含法定產假和產假期滿後的當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護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內),期間夫婦雙方依規享受全額工資或者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