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積極推進建立家事調查員制度

導語:在家事審判制度改革過程中,我們應當立足我國家事審判實際情況,積極借鑑域外有益做法,不斷總結家事調查的實踐經驗,儘快形成穩健的家事調查員制度,實現家事調查員制度的統一化、規範化、法律化,促進家事糾紛得到公正、高效的處理。

如何積極推進建立家事調查員制度

家事審判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探索建立家事調查員制度。家事調查員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公正、高效地處理家事糾紛,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首先,充分認識家事調查員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家事調查員制度是家事糾紛特殊性的必然要求。家事糾紛不同於其他民事糾紛,它是發生在具有親屬關係的社會成員之間的人身或財產糾葛,具有倫理性、隱祕性、公益性、複雜性等特徵。家事案件普遍存在證據收集難、案件事實查明難的問題。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問題,不能完全採取當事人主義,必須實行國家職權干預,深入細緻地調查家事糾紛發生的深層原因和事實真相。因此,在處理家事案件過程中,應當設置專門的家事調查員對有關事實進行探明並提出調查意見,以便法院對家事案件作出公正處理。家事調查員的作用是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無法替代的。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對家事案件作出實體處理。如果讓法官從事家事調查工作,就會影響家事案件審理效率,導致更多的家事糾紛不能得到儘快解決,同時這也不符合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基本要求。家事調查的對象通常爲事實問題,而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並不一定能夠勝任家事調查工作。因此,家事調查活動應當由符合條件的專門人員進行。事實上,家事調查員能夠以更加直接的方式感知當事人的情感,全面瞭解當事人的婚姻家庭狀況,他們對家事糾紛事實的探知更爲清晰、準確、全面。另外,將家事調查活動同法院審查判斷案件事實隔離開來,有利於消除當事人對法官公正處理家事案件的疑慮,提高家事糾紛解決的司法公信力。

  其次,嚴格規範家事調查員的選任資格。

家事調查員的素質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家事調查員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建立家事調查員制度應當嚴格規範家事調查員的選任資格和條件,確保進入家事調查員隊伍的人員能夠勝任家事調查工作的需要。對於符合家事調查員資格的人員,可以任命爲家事調查員。此外,爲適應家事案件日益增長的現實需要,可以進一步拓寬擔任家事調查員的渠道。對於在高等院校學習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法學、犯罪學,以及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專業的大學畢業生,如果具備國家公務員任用資格,也可以擔任家事調查員。如果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務,或者曾經擔任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工作的人員,也可以任命爲家事調查員。總之,擔任家事調查員的公民必須熟悉當地風俗習慣和社情民意,具備豐富的'羣衆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具有專門的調查技能職業素養,對家事調查工作具有高度熱情。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的家事調查員隊伍。

  再次,科學規定家事調查員的工作職責。

家事調查員的主要職能是,在家事案件處理過程中,依據法官的指示和要求,利用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對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項的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收集家事案件事實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並向法院提出調查報告或者陳述調查意見,從而保證法官對家事案件作出妥當處理。家事調查員調查的特定事項,主要包括:當事人或關係人的性格、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工作情況;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婚姻家庭狀況、情感經歷、家庭關係;家事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當事人或關係人爭議的實質性問題;當事人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情況;當事人的居住環境、親屬及其監護能力、有無犯罪記錄、有無涉及性侵害事件;未成年人的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撫養狀況、民事能力;老年人的贍養狀況和生活能力;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的可能性;進行親子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的必要性;對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心理諮詢、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爲的必要性,以及法院認爲需要調查的其他特定事項。家事調查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這些調查事項。家事調查員對家事案件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後,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或者在法院處理家事糾紛時陳述調查意見。

  最後,合理界定家事調查員的法律地位。

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從當地婦聯、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推薦的心理專家、婦聯幹部、社區工作者、機關幹部、人民調解員中,臨時聘任家事調查員。這些家事調查員的法律地位需要進一步明確。隨着家事審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家事調查員應當納入國家司法公職人員隊伍,享受單獨職務序列,成爲具有國家正式編制的法院工作人員,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進行管理。家事調查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據專業技術知識,獨立地提出對家事糾紛事實的調查意見。但是,家事調查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服從法官的命令和指揮,接受法院的管理和監督。家事調查員應當實行行政化管理模式。如果家事調查員在3人以上的,可以設置主任調查員。同時,要正確處理家事調查員與司法行政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證人、鑑定人之間的工作關係,保證他們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從而妥當處理家事糾紛。

總之,在家事審判制度改革過程中,我們應當立足我國家事審判實際情況,積極借鑑域外有益做法,不斷總結家事調查的實踐經驗,儘快形成穩健的家事調查員制度,實現家事調查員制度的統一化、規範化、法律化,促進家事糾紛得到公正、高效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