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法理學:法與和諧社會

“和諧”歷來是中華傳統文化獨具特色的價值理念,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1)它指“和而不同”、事物的對立統一,即具有差異性的不同事物的結合、統一、共存;(2)它指政治和諧,一種社會政治安定狀態;(3)它指遵循事物發展客觀規律,追求人與自然和諧;(4)它指社會倫理原則和思想方法。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理性、人本、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係協調、和諧發展的社會。以和諧理念爲主導,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們和平相處、安居樂業,是和諧社會的`一般特徵。

2016年司法考試法理學:法與和諧社會

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容,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條件。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要求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使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發展成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堅持以人爲本、確立科學發展觀、實行依法治理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統一,既是現代化建設總體格局的科學內涵,又是指導現代化建設的系統理論和戰略性原則。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包括:第一,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第二,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第三,和諧社會是充滿活力的社會;第四,和諧社會是誠信友愛的社會;第五,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第六,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內在的高度統一性。和諧社會是社會關係得到全面有效調整,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和諧關係的建立,是諸種社會規範、手段措施和工作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結果。現代社會中,法律及其調整機制已經成爲社會調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爲人們的共識。

構建和諧社會,首先,必須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無法律則無和諧社會。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爲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須確立實質法治。

構建和諧社會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這意味着社會重構、個人重塑、個人與社會關係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確立實質法治,才能構建和諧社會。所謂實質法治,是指整個社會、一切人和組織都服從和遵守體現社會正義的理性法律統治。理性、社會正義和法律統治三者的有機聯繫,構成新世紀新階段科學的法治精神內涵。再次,必須創新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機制。要求確立新思維,儘快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以憲法爲核心而又體現社會正義的法律機制;要求加強行政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整合與平衡機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爲中心的新型社會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調控法律機制,建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