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法理學: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

導語:法律人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無論是依據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所獲得的法律規範即大前提,還是根據法律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即小前提,都是用來向法律決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

2017年司法法理學: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適用過程也是一個法律證成的過程。因爲“證成”往往被定義爲給一個決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動或過程。

如果說法律適用過程是一個證成過程,那麼從法律證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於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從上述的視角出發,法律證成可分爲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即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屬於內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屬於外部證成。前者關涉的只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論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於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後者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立。

內部證成保證了結論是從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它對前提是否是正當的、合理的沒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本身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那麼該法律決定也就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這樣,就產生了下列問題:對法律人來說,內部證成有什麼作用和意義?在內部證成的過程中,愈來愈清楚地顯示:到底什麼樣的前提需要從外部來加以證成,從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隱而不彰的前提條件必須明確地予以表達。這樣做,就提高了識別錯誤和批判錯誤的可能性。①舉例來說,某人X攜帶硫酸,並將硫酸潑灑在一位女會計的臉上,然後搶走她的錢包。德國聯邦法院依照德國刑法第250條的規定,即行爲人攜帶武器實施搶劫行爲的,應該加重處罰,對被告X施加了加重處罰。我們將該判決改寫爲下列的`三段論l:

大前提Tl:行爲人攜帶武器實施搶劫行爲的,應該加重處罰

小前提T2:X攜帶硫酸,並將硫酸潑灑在一位女會計的臉上,然後搶走她的錢包

  結論C:X應該被加重處罰

在該三段論中,從前提Tl和T2到結論在邏輯上並不是一個必然的推理,或者說結論並不能夠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因爲前提T1與T2之間是斷裂的,也就是說,在這兩個前提之間缺乏聯繫,或者說在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之間缺乏聯繫。爲此,我們在該三段論之問增加一個前提T‘,即硫酸是武器。

這樣,上述的三段論就成爲下列的推理鏈條I:

大前提Tl:行爲人攜帶武器實施搶劫行爲的,應該加重處罰

前提T‘:硫酸是武器,或武器包括了硫酸

小前提T2:X攜帶硫酸,並將硫酸潑灑在一位女會計的臉上,然後搶走她的錢包

結論C:X應該被加重處罰

在這個三段論中加入T‘之後,該法律推理或法律決定至少在推理的形式上是比較完整的。但是,它凸顯出該判決中的一個需要證成的核心命題,即硫酸是武器。這就要求法官或其他法律人在其法律決定中要着重論證該命題,而對該命題的論證就是一個外部證成。我們將對該命題的論證繼續加入到上述的三段論,就得到下列的推理鏈條2:

大前提Tl:行爲人攜帶武器實施搶劫行爲的,應該加重處罰

前提Tll:所有的武器如槍、炮等都具有危險

前提T12:硫酸在該案件中的使用也具有和諸如槍、炮等武器的危險

前提T13:所有在同樣情景下使用的東西具有和諸如槍、炮的危險的,都應該屬於武器

前提T14:硫酸是武器

小前提I2:X攜帶硫酸,並將硫酸潑灑在一位女會計的臉上,然後搶走她的錢包

  結論C:X應該被加重處罰

推理鏈條2比推理鏈條l更合理之處,不僅在於前者說明了硫酸爲什麼是武器,而且在於它增加了前提T13.而T13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命題,即規範性命題。它保證了“相同問題相同處理、不同問題不同處理”的原則的實現。對我們來說,更爲重要的是,推理鏈條2將該法律決定的前提中的那個隱而不彰的問題更加細微地凸顯出來,即將危險性作爲武器的核心點是合理的嗎?以及硫酸與諸如槍炮等武器具有同等程度的危險嗎?上述推理鏈條的分析說明,在內部證成中越是多地展開邏輯推導步驟,越是能夠儘可能地將法律決定中的問題清楚地凸顯出來,越是能夠更加逼近問題之核心。相反,如果在內部證成中展開的推導步驟越少,而且因此推導的跨度非常大;那麼,這些步驟的規範性內涵就不會清晰地顯現出來。這就使法律決定很容易受到攻擊,而且這些攻擊經常是非特定化的。因此,雖然展開的步驟越多越導致論證的煩瑣,侶是能夠產生清晰的結果。②

在法律適用中,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的。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論證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是用來支持內部證成中的前提。舉例來說,制定法S表達了一個法律規範:“如果Fl,那麼,應該是G.”現在假設,有一位法學家對制定法S所表達的這個法律規範做了如下解釋:在F的情形下,應該是G.我們將這個解釋簡稱爲I.這裏的問題是,爲什麼法律後果G應該只與F相聯結?這位法學家可能回答說,在法律文本中Fl意味F,並且只意味F.這樣,這位法學家在他的證成中只給出第一層面的論證。我們可以將他的推理簡寫爲一個三段論Sl:

前提Tl:法律文本S規定:如果Fl,那麼,應該是G

前提T2:F E Fl

  結論C:在F的情形下應該是C

在這個推理鏈條中,前提T2將法律文本S與解釋I聯結到了一起。因此,前提T2在這個三段論中起到了第一層面的論證作用。但是,前提T2本身只是一個判斷,也就是說,它沒有一定的理由支持它,或者說它本身並不是按照一定的規則得出的。因此,這位法學家必須供支持性理由論證他的命題,即前提T'2.這樣,我們就可能得到下列一個新的三段論S2:

前提T'l:如果立法者的目的主張在制定法S中F屬於Fl;那麼,對該制定法的正確解釋是,如果F,應該是G

前提T'2:立法者的目的主張F屬於Fl

結論C‘:根據立法者的目的,對制定法S的+解釋是,在F的情形下應該是G在三段論S2中,前提T'l本身是一個三段論,它是用來支持三段論Sl中的Tl.另外,從對Sl到S2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推理或法律適用在整體框架上是一個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套小三段論。這就意味着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也必然地涉及內部證成,也就是說,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本身也是一個推理過程,亦有一個內部證成的問題。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即使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的淵源和法律解釋規準的支持,但是這個前提作爲一個法律判斷或結論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得出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這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做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爲邏輯上正確的結論。總之,我們不能夠將內部證成只理解爲通常所謂的法律規範、案件事實與法律決定之間的推理規則,麗包括了確立前提本身所要遵循的推理規則。